第一章 概述
第一节 监护制度的历史
一、罗马法的监护制度
通说认为监护制度起源于罗马法,其依据是公元前450年的《十二铜表法》,该法是古罗马奴隶社会第一部成文法典,其中就对监护制度作了规定。根据罗马法,自然人被分为自权人与他权人。他权人处于家长权、夫权或买主权的保护或控制之下,无须监护,监护的对象是权利受到限制的自权人。自权人是指不受家长权、夫权和买主权支配的人,除家父外,自权妇女、不处于家长权之下的未适婚人、被解放的奴隶等,均属于自权人。在罗马法中,接受监护的人主要有:作为自权人的妇女,变成了“家父”的男性未适婚人或者未成年人,被解放的奴隶等。自权人妇女指年满12岁的女性;变成了“家父”的男性未适婚人指年龄不满14岁的无生存直系男性尊亲属的男性;未成年人指年龄不满14岁的男性和年龄不满12岁的女性,如果其家长死亡,或者其家长丧失自由权、市民权或家长权,或者其被家长或家主解放,或者其出生后即为无家长的非婚生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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