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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监护制度比较研究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802479791
  • 作      者:
    王竹青,杨科著
  • 出 版 社 :
    知识产权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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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王竹青,女,1968年10月出生,北京科技大学法律系副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学博士。
  杨科,男,1977年11月出生,北京市纪委监察局干部,北京科技大学法律系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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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监护制度比较研究》详细介绍了两大法系主要国家有关监护的法律制度,并在比较的基础上进行了系统的分析研究。研究成果突出了未成年人监护中的“子女最大利益原则”,并得出两大法系在亲权及监护制度的设计上逐渐走向一致的结论。对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研究,突出了对逐渐丧失意思能力的老年人的监护,监护的内容更加人性化,以应对全球老龄社会所带来的社会问题。《监护制度比较研究》在比较研究的基础上,对我国未来监护制度的设计提出了建议,并草拟了监护制度的学术建议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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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第一章 概述
  第一节 监护制度的历史
  一、罗马法的监护制度
  通说认为监护制度起源于罗马法,其依据是公元前450年的《十二铜表法》,该法是古罗马奴隶社会第一部成文法典,其中就对监护制度作了规定。根据罗马法,自然人被分为自权人与他权人。他权人处于家长权、夫权或买主权的保护或控制之下,无须监护,监护的对象是权利受到限制的自权人。自权人是指不受家长权、夫权和买主权支配的人,除家父外,自权妇女、不处于家长权之下的未适婚人、被解放的奴隶等,均属于自权人。在罗马法中,接受监护的人主要有:作为自权人的妇女,变成了“家父”的男性未适婚人或者未成年人,被解放的奴隶等。自权人妇女指年满12岁的女性;变成了“家父”的男性未适婚人指年龄不满14岁的无生存直系男性尊亲属的男性;未成年人指年龄不满14岁的男性和年龄不满12岁的女性,如果其家长死亡,或者其家长丧失自由权、市民权或家长权,或者其被家长或家主解放,或者其出生后即为无家长的非婚生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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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前言
第一章 概述
第一节 监护制度的历史
第二节 监护的概念
第三节 监护的性质
第四节 监护的原则

第二章 外国监护制度评介
第一节 德国现行监护制度
第二节 日本监护制度
第三节 法国监护制度
第四节 英国监护制度

第三章 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比较研究
第一节 监护程序启动的比较分析
第二节 监护机构设置的比较分析
第三节 监护事务的比较分析
第四节 违反监护职责的法律责任的比较分析
第五节 监护终止的比较分析
第六节 父母离婚后对未成年子女监护的比较分析

第四章 成年人监护制度比较研究
第一节 成年人监护制度中的意思自治
第二节 监护开始的比较分析
第三节 监护人的比较分析
第四节 监护事务的比较分析
第五节 其他相关内容

第五章 我国现行监护制度评介
第一节 我国现行监护制度简述
第二节 现行监护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节 完善我国监护制度的必要性

第六章 我国未来的立法方向
第一节 我国监护制度的法律地位
第二节 我国监护制度的立法模式及立法体例
第三节 监护类型的修订
第四节 未成年人监护制度设计
第五节 成年人监护制度设计
附录:监护法(学术建议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未成年人监护
第三章 成年人监护
参考书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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