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性违宪是个亦褒亦贬、无可奈何的说法。在本质上,“良性”也可以反过来理解为“宪法的局部之恶”,这指的是宪法部分规范与国情的不适应和滞后性。宪法学没有洞察到中国制宪权、修宪权的双重代表制,从而不赋予执政党的政策制定程序以宪法学意义。其实中央制定一个新政策或提出一个新的说法,也是有它自己的程序的,只是宪法学不将它纳入知识范围,眼里只有宪法文本罢了。郝铁川教授的文章提到的地方政府的一些违宪行为,其中有些是经过中央批准的或认可的。那些没经批准的违宪行为,是真正的违宪行为。人民主权的双重代表制本身内含空间与时间的裂隙,良性违宪的“违宪”一词是规范主义对这个裂隙间出现的具体政策与宪法规范不一致的现象的描述。这是双重代表制固有特征的现象化。<br> 制宪权代表机构的常在有三大优越性:第一,把制宪权集中起来,由一个经常性的代表机构感测、吸收社会的创造力,发动社会进行制度革新,防止社会的创造力演变为对峙的政治力量,维护了执政党的权威;第二,随时敏捷地以政策方式做出具体回应,争取了社会进步的时机;第三,契合改革的实验主义精神,既放开胆子,也力求审慎。<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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