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理说,英国革命和美国革命通过血与火的洗礼凝练出的保持稳定的秩序经验显而易见,法国革命应该可以超越英美革命,创造出优越于英美革命、更加完美的秩序变革。但在革命期间的法律传统和秩序问题上,英美革命和法国革命之间明显存在着奇怪的“真空”状态——法国从美国那里学到并加以应用的除了革命理论和成文宪法外,没有其他实质内容;至于英国的君主立宪制,随着革命判处路易十六死刑,在法国革命中也走到尽头。除了复杂的内部政权斗争,严峻的外敌逼迫等客观原因外,与法国革命产生了浓厚的“抗英情结”和超越美国的亢奋心态大有关系。法国人鄙视英国的宪章,认为英国的宪章是经不起批判的。在启蒙时期,真正为英国宪政高唱赞歌的人,与抨击讨伐者相比,可谓势单力薄。西耶斯曾把钦羡英国宪政制度的孟德斯鸠称为“贵族的孟德斯鸠”。[2]西耶斯在《论特权、第三等级是什么?》中态度十分鲜明:“仿效精神不会把我们引向正确的道路。我很怀疑这个被人吹嘘得如此厉害的杰作能否经得住真正政治秩序的公正检验。我们已经说过,只能把它视为哥特式迷信的遗物。说到底,为什么我们要羡慕英国宪法呢?对待这个接近社会组织的正确原则,不能说我们今天比1688年的英国人更不熟悉。然而,若是我们有了真正的善的典型,为什么非要仿效一个复制品不可呢?就让我们立即树立雄心壮志,把我们自己变成各国的榜样吧!”[0]法国革命者在努力摆脱模仿英国革命,对英国革命总结出的原则一律加以否定。相比之下,美国的革命经验对法国大革命的影响则大一些。托克维尔有同样的说法:“的确,美国革命对法国革命有很多影响。当美国革命在欧洲其他国家还只是一个新鲜奇特的实践时,对法国人来说,它并不陌生,只不过更有血有肉更震撼人心罢了。在欧洲,它令人震惊;在法国,它使人信服。”[4]美国革命的成果对法国更具有新鲜感,法国人对美国的故事兴奋不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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