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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著       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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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公法论衡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09320617
  • 作      者:
    杨士林著
  • 出 版 社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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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杨士林 
    济南大学法学院院长,法学博士,副教授,近年发表论文40余篇,论著4部,主要研究方向为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社会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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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公法论衡》主要收入了本人近年来发表的30余篇有关宪法学和行政法学以及社会法学的文章,还包括几篇公法随笔。这些文章曾分别发表于《法学论坛》、《当代法学》、《政法论丛》、《北方法学》、《中国宪法事例研究》等期刊或论文集,除了“行政信息的主动公开制度”、“市场巡查行为研究”两篇论文系与导师韩大元教授和同事合作完成之外,其他文章均系个人独立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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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一)两种适用模式的区别
  考察上述两种宪法的司法适用模式,可以发现上述宪法司法适用的合并模式和分离模式的主要区别:
  1.适用的机关不完全相同。前者的适用机关是普通的司法机关即普通法院,普通法院行使的司法权属于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三种国家权力之内的一种权力;而后者的适用机关则是普通法院之外的专门机构即宪法法院,而宪法法院行使的宪法裁判权则属于国家的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三种国家权力之外的一种权力。
  2.启动宪法司法适用的主体不完全相同。前者的申请人是公民或者其他组织,而后者主要是审理法律纠纷案件的普通法院、行政法院等一般法院,有关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在宪法诉讼程序中,还可以是个人。
  3.诉讼主体不同。前者合并模式下,由于其附带于具体的案件审理,因而,案件有明确的当事人,有原告、被告等诉讼当事人的参加。法院审理案件也适用一般的诉讼程序。而后者则没有明确的诉讼当事人,有些案件并没有明确的原告或者被告,也不适用一般的诉讼程序。
  (二)两种模式的相同点
  宪法司法适用的合并模式和分离模式除了上述表象的不同之外,在宪法适用的基本原理上则有一些共同特点,表现在:
  1.宪法适用约束的主体是国家公权力机关,而非私人。无论是普通法系国家的普通法院,还是大陆法系国家的宪法法院,其适用宪法规范进行宪法裁判,通常是针对立法机关、行政机关以及下级法院的,不是针对私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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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宪法学
法国总统选举制度及评析
公众人物名誉权与言论自由的冲突及解决机制
宪法修改对我国行政征用制度的影响——兼与行政征收制度的比较
基本权利的发展趋势
我国法院司法权的宪法地位
表达自由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价值
保障农民的权利是建设和谐社会的核心
税收法律主义原则不能废弃
“中国宪法自由权第一案”评析
农民工当选人大代表的宪政价值及局限
拆迁纠纷私力救济原因分析
网络实名制的合宪性评析
我国宪法体制内利益表达机制的缺损及其危害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内涵解读及面临的新课题
我国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成因——兼与西方政党制度之比较
行政法学
行政收费
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市场巡查行为研究
行政信息的主动公开制度
交通限行令的性质及其合法性
我国行政立法60年:价值与理念——兼与西方委任立法之比较
中外行政立法制度之比较
司法解释对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
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宪政价值
发展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若干制约因素
行政立法司法审查的成因
我国行政诉讼法律适用问题的实证考察——兼论人民法院的规范审查权
台湾地区行政命令的违法审查机制
抽象行政行为不宜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社会法学
我国社会法研究之检讨
社会法的公法属性——以德国法为例
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特点及其纠纷解决机制
书评及综述
我国民族区域自治立法理论研究的新发展——读《自治条例立法研究》
纪念《共同纲领》颁布60周年学术研讨会综述
公法随笔
司法公正:司法的生命
名誉权与表达自由的冲突与平衡
公众人物忍受义务的宪法解读
“立法依赖症者”戒
“马后炮”现象何时了?
行政诉讼法:建设法治政府的里程碑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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