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两种适用模式的区别
考察上述两种宪法的司法适用模式,可以发现上述宪法司法适用的合并模式和分离模式的主要区别:
1.适用的机关不完全相同。前者的适用机关是普通的司法机关即普通法院,普通法院行使的司法权属于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三种国家权力之内的一种权力;而后者的适用机关则是普通法院之外的专门机构即宪法法院,而宪法法院行使的宪法裁判权则属于国家的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三种国家权力之外的一种权力。
2.启动宪法司法适用的主体不完全相同。前者的申请人是公民或者其他组织,而后者主要是审理法律纠纷案件的普通法院、行政法院等一般法院,有关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在宪法诉讼程序中,还可以是个人。
3.诉讼主体不同。前者合并模式下,由于其附带于具体的案件审理,因而,案件有明确的当事人,有原告、被告等诉讼当事人的参加。法院审理案件也适用一般的诉讼程序。而后者则没有明确的诉讼当事人,有些案件并没有明确的原告或者被告,也不适用一般的诉讼程序。
(二)两种模式的相同点
宪法司法适用的合并模式和分离模式除了上述表象的不同之外,在宪法适用的基本原理上则有一些共同特点,表现在:
1.宪法适用约束的主体是国家公权力机关,而非私人。无论是普通法系国家的普通法院,还是大陆法系国家的宪法法院,其适用宪法规范进行宪法裁判,通常是针对立法机关、行政机关以及下级法院的,不是针对私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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