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明确“依法治国”战略布局后,我国法治研究与实践发展迅猛,现代法治建设粗具规模。但毋庸置疑,当前法治建设还存在许多问题:我们一方面高喊建设法治国家而大量立法,另一方面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与违法不究的社会现象大量存在;“依法治国”不仅没有使人们信仰法律,反而使很多人选择远离法律。事实上,在我们较为透彻地研究了西方法治并将西方优秀法律观念、思想与制度引入中国,而国家也已把法律提到至高无上地位之后,我们才发现,在西方行之有效的法律文化在中国境遇下却变得面目全非、举步维艰。人们开始逐渐明白:我们现在所研究的法治概念本质上是西方法律文化的舶来品,我们多从西方法律文化中探索法治的源头,寻找法治的踪迹,发掘法治的内涵,并将研究成果直接运用于中国法治实践,却忽视了法治的“中国性”或“本土性”问题,即外来法律如何与中国原有传统较好地融合并达到预期社会效果的问题。我们应实现中国法治“中国特殊性”与“法律独立性”的互补混融,自觉昭明当代中国法治健康发展的基架和方向,以切实完成中国法治奠基这一历史使命。
一、对“中国法治”概念内涵的学理思考
法律总是为特殊民族文化价值观念和思维方式所支配。西方文化境遇下的西方法律思想史是以现实理性和宗教神性的内在张力为基本线索展开的。远古时代法律理性和宗教神性混同合一,这种痕迹在苏格拉底和柏拉图的思想体系中还很明显。亚里士多德继承柏拉图理念论蕴涵的神性思想并从逻辑上粗略勾勒出法治形式要件,开自觉分疏西方法律现实理性和宗教神性关系之先河。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