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移植而言,其根本任务是使法治与中国国情相适应,因此,在移植过程中,应坚持国情原则。对于法治中确实符合中国国情、体现人类法治文明一般规律的成果,应予接受并运用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实践中;对于法治中有利于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但与中国国情不能完全适应的成果,可以对其加以中国化的改造,使之在符合中国国情的前提下,运用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实践;而对于法治中那些完全不适应中国国情,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没有任何积极作用的部分,即便在其他国家行之有效,也应坚决予以摒弃。
对于改造而言,其根本任务是使法治与社会主义国家的基本性质相适应。在改造的过程中,必须坚持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作为根本价值取向,而将四项基本原则作为必要的政治前提。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本质体现。具有价值性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应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对法治的改造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贯穿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各个部分,使法治的阶级属性发生根本性的改变;其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有助于抵御各种思潮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消极影响。四项基本原则是立国之本,动摇了四项基本原则,就动摇了共产党执政的基础和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因此,在对法治进行改造的过程中,必须将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作为改造的必要前提。在四项基本原则的指导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不能照搬西方法治模式,尤其是不能以树立法的权威为名,否定党的领导。可以说,四项基本原则既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划定了不可逾越的政治界限,同时也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发展提供了政治保证。
(三)制度基础
制度是法治道路存在的物质形式,也最为直观地反映一国法治道路的基本特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其制度基础,从制度上保证了法治的中国特色和社会主义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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