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先秦法家“轻罪重刑”法制学说的不同评判
《刑德》篇记载了御史大夫桑弘羊一派和贤良文学就法律相关问题所展开的激烈论战内容。与法律相关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即治国要“法治”还是要“人治”的问题,治国要“德礼”还是要“法势”的问题,以及法度要“严酷”还是要“宽平”的问题。
首先,在第一个问题上,桑弘羊一派认为法的作用要超过人的作用,应当以法治国:“执法者国之辔衔,刑罚者国之维楫也。故辔衔不饬,虽王良不能以致远;维楫不设,虽良工不能以绝水。”治理国家不用法,就如同“释阶而欲登高,无衔橛而御捍马”;而贤良文学则认为,人的作用要大于法的作用,主张实行贤人政治来治理国家,他们说:“辔衔者,御之具也,得良工而调。法势者,治之具也,得贤人而化。执辔非其人,则马奔驰。执轴非其人,则船覆伤。”
其次,在后面两个问题上,桑弘羊一派认为,治国必须首先注重威势和实力,承袭了先秦法家所认为“人性好利”的人性论,认为治国必须有完备严密的法律,对先秦法家代表人物商鞅推崇备至,并继承了商鞅的重刑主义思想,公然强调“盗伤与杀同罪”,主张轻罪重判。他说:“商君刑弃灰于道,而秦民治。故盗马者死,盗牛者加,所以重本而绝轻疾之资也。……盗伤与杀同罪,所以累其心而责其意也。……故轻之为重,浅之为深,有缘而然。法之微者,固非众人之所知也。”
桑弘羊一派提出治国必须以令教民、以法督奸的主张,阐明轻罪重刑和严格执法的必要性,他们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了商鞅和韩非及其法治理论在法制历史上的重要作用。而贤良文学则认为,治国应当以德政为先,反对不教而刑,并且认为法网苛密、刑罚严酷是秦朝灭亡的重要原因,他们痛斥严刑酷法和“连坐”之制,主张约法省刑,刑罚适中。贤良文学在指责秦法和韩非的基础上,提出了“论心定罪”的主张。他们说:“夫为君者法三王,为相者法周公,为术者法孔子,此百世不易之道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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