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亲疏有别的原因
无论是中国古代法律还是西方法律都认同亲属相犯重于常人相犯的原则,也有着亲属间人身伤害的犯罪恶性比常人之间的人身伤害的犯罪恶性更重(即情节更严重、主观恶性更大)的共识。对亲属间相犯的处罚都大大的严厉于常人相犯。就其原因,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其一,亲属间(尤其是父母子女之间)有着人类最原始、最根本的爱,也有着最浓厚的、最无私的恩情。正如我母亲经常提到的一句话,“除了你的父母,没有人会无条件为你付出”。《孟子·尽心》里称亲属之爱是“不学而能”、“不虑而知”的“良知良能”,是人的本性,是“善瑞”。亲属之爱是生活中最说不清原因、也最无缘无故、但却最不具备经济性质、厉害评估权衡的本能情感。父母不会因为孩子相貌丑陋、笨拙无为就抛弃孩子;孩子亦不会因为父母垂垂老矣不堪重负而将其遗弃。乌鸦尚知反哺,何况人乎?对自己有生身之恩、哺育之恩、教养之恩、合乎之恩的父母,若忍心加害,其较禽兽不如也。《唐律疏议》中言道:“父母之恩,昊天罔极。嗣续妣祖,承奉不轻。枭镜其心,爱敬同尽;五服至亲,自相屠戮,凶恶尽逆,绝弃人理。”古希腊人亚里士多德也提到亲属间的伤害是伤天害理的罪恶。正因为父母子女之间存在不同于常人间的“爱”和“恩”,所以当杀、伤放至自己父母亲人身上时,伤害的不仅仅是身体的完整、康健,更多的是亲属间的人伦亲情。若一个人连最善待自己的父母都能伤害,试问他/她还有什么恶事是不敢为的呢?养育之恩不报反加害之的犯罪恶性是远远大于其他的相互伤害的犯罪。因而,不论是东方,还是西方,都将亲人之爱、亲人之恩视为人类最根本的、最本质的情感予以保护。即使以错误的途径、方式施恩亲属,也有其正当性,因为它符合人性,如允许亲属之间互为隐匿,互不为证(“亲亲得相首匿”),亦如有限度的许可复仇行为。法律既能如此宽厚的允许亲属之爱的不合法发挥,则更应对伤害亲属之爱的行为严加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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