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大理院筹设的近因:预备立宪
光绪二十八年四月初六日,清廷下令:“现在通商交涉,事益繁多。著派沈家本、伍廷芳将一切现行律例,按照交涉情形,参酌各国法律,悉心考订,妥为拟议,务期中外通行,有裨治理。俟修定呈览,候旨颁行。”正式启动了晚清的法律和司法改革。然而,自从光绪二十八年八月获得列强附条件放弃领事裁判权的允诺后,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晚清的法律和司法改革活动主要以收回领事裁判权为基本目标,司法改革活动的具体措施,主要围绕西方列强提出的妨碍收回领事裁判权的各条展开——而“查外人所以深诋中国法律必须改订者,约有数事:一刑讯无辜,一非刑残酷,一拘传过多,一问官武断,一监羁凌虐,一拖累破家。”——因此,司法改革活动的重点只是在这些方面进行相应的枝节修补,比如禁止刑讯、废除酷刑、改良监狱等,在具体内容上并没有突破传统司法体制的框架,在指导思想上也没有脱离传统儒家“仁政”、“恤刑”的范畴。故而,司法改革活动只有量的积累,并没有质的飞跃。
光绪三十二年七月,清廷宣布预备立宪,“变法”的重心开始由单纯的“修律”转移到政治体制的改革上来。自此,晚清法律和司法改革活动的面貌为之一变:“为适应这种‘筹备立宪’的需要,法律改革由改造旧律,转入制定新律。”同时,司法改革活动也纳入预备立宪的轨道,成为预备立宪的有机组成部分。借预备立宪之势,司法改革活动开始由量变到质变的飞跃,在指导思想上开始正式以司法独立为诉求,在具体措施上开始以体制改革为重点。可以说,预备立宪,为司法改革提供了全新的方向和广阔的空间。司法改革的活动与预备立宪的国策一经结合,司法独立思想便获得了政治上的合法性,司法近代化的道路正式开启,作为近代最高司法机关的大理院的设立,也就水到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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