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人员学习、研究党义的工作确有开展。时任最高法院院长的林翔就报告说:“每周督率所属,实行研究党义,期进法官以党化。”①一位当时在司法院任职的人员也回忆:在王宠惠、魏道明主持司法院时期,“中央有公余研究总理遗教之指示”,举行研究会时,“全部同仁自由参加。每次开会,事前商由一人读总理遗教,如三民主义之类。读一段后,参加人员可说明自己意见,或提出疑问,大家讨论研究,以期均能得到相当的了解。并时邀请素于三民主义有研究之人士,莅临演讲”。②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司法当局面临一个严重问题是司法人员不足,尤其是“合格”的,即了解国民党党义、党化的司法人员不足。为此,司法院呈请国民政府筹设法官训练所,司法院在呈文中说:现在训政时期已经开始,司法领域要开展的工作千头万绪,其中“尤以培植法官人才为最急,培植人才之中,以培植党员之司法经验为最先。盖以党治国,无所不赅,法官职司审判,尤有密切之关系。但党员中由法校毕业者,虽具有法律智识而于办理案件或当应加以训练,使其审检经验足以胜任愉快。况值增设法院计划期在必行,凡人烟稠密之地,诉讼繁杂之区,均应设置地方法院。其向由县长管理司法之各县,即一时财力支绌亦应先设县法院。职此之由,其所需推检人才固多,所需党员中之推检人才尤不在少数,若非先期训练成就,必致现有法院之人才未能源源接续,拟设法院之人才临时亦无以应付”。根据上述理由,司法当局认为必须“专就党员筹设法官训练所”。1929年1月,该呈请在国民政府国务会议通过,由司法行政部负责筹办法官训练所。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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