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近代的刑事审判制度肇始于清末新政,历经南京临时政府、北洋政府、南京国民政府的进一步发展,形成了一整套较为完善的刑事审判法律体系。特别是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在特定的政治经济形势和社会文化背景之下,随着刑事政策的变化,带动刑事审判制度的巨大变迁。既紧跟了20世纪的世界法治发展潮流,又确保了当时的刑事审判有法可依。同时,刑事审判机构也有相应的调整,按照所处理案件性质分为普通刑事法庭、军事法庭和特种刑事法庭三类,法庭内部组织涉及合议庭或简易庭。这些审判机构及组织在审判过程中必然适用到管辖、回避、证据和羁押等四个非常重要的制度,以及作为刑事审判制度核心组成部分的程序规范。与今天的刑事审判制度类似,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刑事审判程序规范包括一般程序规范与特别程序规范,并且,当时的特别程序规范地位一度超过了一般程序规范,成为审判特别刑事案件的重要活动准则。然而,刑事审判只有通过相应的监督机制,才能促进刑事法制的良性运行,于是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刑事审判制度体系之中,监督机制占有重要地位。如今,南京国民政府的刑事审判制度虽已被载入史册,但仍留给后人许多评鉴和研究的空间。它是特定历史的产物,具有一定的特色与价值可言,当然也有历史的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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