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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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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南京国民政府训政前期立法体制研究:1928-1937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11833938
  • 作      者:
    卞琳著
  • 出 版 社 :
    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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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卞琳,1973年生,江苏省靖江市人。1989~1993年就读于苏州大学,获法学学士学位;1998~2001年就读于华东政法大学,获宪法与行政法学硕士学位;2007年获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史博士学位。1993~1998年,就职于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2001年于华东政法大学任教。
    现为华东政法大学讲师,主要从事公法基础理论的教学与研究。主要研究成果:发表《重构依法行政意识的培育机制》、《论立法程序中的利益表达机制》、《论回避在立法程序中的有限性与现实困境》等论文十余篇。参编教材《立法学教程》(副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与图表》3部。参与《完善中国教育法律体系研究》、《行政规划研究》、《司法鉴定法立法研究》国家级课题3项,《上海市地方性教育立法整体框架研究》、《非营利组织赢接登记非编事业单位研究》省部级课题2项,主持校级项目《立法听证研究》1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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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在中国近代立法史上,南京国民政府在1928~1937年抗战爆发前的10年间,以孙中山的宪政思想和训政理论为背景形成了较为稳定的立法体制,体现出明显的训政色彩,从而使其成为我国立法史上独一无二的立法体制。
    作者将国民政府训政前期的立法体制作为一种制度类型和制度体系进行研究,对孙中山、胡汉民和蒋介石等影响这一时期立法的几位重要人物的法律思想和观点进行了分析,对当时特殊的党内立法系统(中执会、中常会、中政会)和国民政府立法系统(立法院和其他参与辅助性立法的各院)以及地方立法主体的构成、权限与相互关系也作了剖析。不仅研究了这一时期立法体制的运行情况,而且将其与前后不同时期的情况作了比较;不仅分析制度性的规范性文件,而且力求解剖个案,通过使用统计数据、精英言论、当权者的讲话、历史文件、报纸杂志等材料来说明立法程序的运行实态;不仅比较客观地评价了这一时期立法体制运行的情况和立法的成果,而且对这一立法体制的发展与变异,包括逐步走向专制与独裁的原因也进行了分析。通过多方位立体式的研究,向读者展示“黄金十年”的立法格局,探讨其在法制现代化过程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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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1925年7月1日,国民政府在广州成立。1926年6月,国民政府特任蒋介石为国民革命军总司令,誓师北伐。1926年10月,北伐军由湖南占领武汉。1927年3月,攻克南京。国民政府随即定都南京。直至1928年6月,国民革命军进抵北平,北伐告竣,全国统一。在这段时间里,由于国民党厉行党治,国家逐渐进入党治时期,强调国民政府受党的指导监督,一切以党义、党纲为依据,凡与党义、党纲抵触之法律,皆为无效。因此,在党治时期,国家并无根本大法,而党义、党纲虽无根本法之形式,实有根本法之实质。这一时期立法体制的建设集中在立法机关的设立与变更方面。国民政府一直未能按照孙中山的五权宪政理论建立专门立法机关,而是先后设立了众多部门性、临时性机构,以承担国家统一和建设所需要的繁重的立法工作。
    广州国民政府相继设立过法典编纂委员会、法制委员会、法制编审委员会、司法行政委员会、司法部等机构,协助中央政治委员会的立法工作。武汉国民政府仍沿用了,一州国民政府体制,其立法机构相对于广州国民政府,没有大的变化。南京国民政府在实行五院制前,先后设立过中央法制委员会和法制局。此外,国民政府设立劳动法起草委员会负责起草劳动法规;司法部编订法典委员会负责编订民法、商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各法典及其施行细则,以及调查民事、商事习惯事项;军事委员会法规编审委员会负责编审陆、海、空军各种法规;交通部法规委员会负责编订各种交通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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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绪论
第一章 南京国民政府训政前期立法体制的建构
一、制度背景:从移植议会制度到改造议会制度
二、训政前期立法体制形成的理论基础
三、训政前期立法体制的形成过程
四、训政前期的立法成果
五、训政前期立法体制的特征

第二章 南京国民政府训政前期立法主体结构分解
一、制定法律的立法主体
二、次级立法主体:行政院、监察院、考试院、司法院以及院以下各部会
三、具有特定身份的个人:对立法的直接影响主体
四、地方立法主体
五、训政前期立法主体结构的特点

第三章 南京国民政府训政前期立法权限划分辨析
一、国民党内部立法主体的立法权配置
二、中政会与立法院的立法权限划分
三、命令权:其他各院、部、委立法权限的集中体现
四、中央与地方的权限划分
五、结论

第四章 南京国民政府训政前期立法程序运行展示
一、民国时期对于立法程序的理论研究和早期实践
二、法律的制定程序:立法程序的主要表现形式
三、行政院、司法院、监察院、考试院的立法程序——命令的制定程序
四、院以下各部、委的立法程序
五、地方立法程序

第五章 南京国民政府训政后期立法体制的转变与发展
一、《五五宪草》的制定过程中关于立法体制的规定及评价
二、《期成宪草》中关于立法体制的设计
三、政协《宪草修改原则》的立法体制
四、《中华民国宪法》中的立法体制
五、1937年以后国民政府立法体制的实际运作概述
余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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