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社会转型,使得传统社会的二元化格局发生变化。自改革开放以来,我们也正在经历一种梅因所阐述的“从身份到契约”的表现过程和历史阶段。以家庭为中心、以“单位”为中心的传统社会结构正在逐步解体,这一点也表现得越来越明显。但是,中国社会的转型也表现了高度的复杂性。因为这一转型并不仅仅是经济基础和结构的转型,同时也是政治结构和观念的转型、传统文化的转型、伦理模式的转型。在其中,涉及诸多的制度设计理念问题,如政府角色和定位问题、干预问题、民事法律制度建设的滞后性问题、社会保障问题、文化传统的巨大影响力问题等等。这些都是在构建中国的市民社会进程中不容忽视的重要问题。特别强调的一点是,这些问题也使得民法的制度建设面临着诸多的困难和考验。正是在这一角度上讲,制定中国的民法典更加显示出重大意义。
对于中国社会经济基础以及发展变化的深刻认识,是私法自治的一个关键问题。这也是涉及私法自治何以可能的重大问题。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我国的政治学、社会学界对于市民社会的研究和探讨比较热烈,对于市民社会的本土化问题也给予了高度的关注,并已经有了一些初步的研究成果。强调将社会基础及其变迁与私法自治原则从联系的角度上进行阐述,才能比较客观地对私法自治原则进行完整和深刻地解释。因此,市民社会的本土化问题,对于理解和建构私法自治原则,应当是现代社会条件下的一个前提性问题。对此,我国民法学理论对于市民社会缺乏深入的解读,这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人们对于其本质和功能的认识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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