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再审发回重审制度的法律思考
在我国民事诉讼特定语境中,再审发回重审制度并未像二审发回重审制度那样获得广泛的探讨。这一方面与再审程序的纠正救济性有着特殊的关系,另一方面则在于民事诉讼法对再审程序的运行要求依照普通程序来推进的具体规定相关。规定的明确要求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在程序意识还不十分发达的中国司法土壤下司法参加者——不管是理论研究者,还是实践者,抑或是当事人或社会大众——对再审程序运行、推进进行考究的斗志和冲劲。而司法实践中,再审程序与一、二审程序相比所形成的错误的“次要性、无关紧要性”观念亦使再审程序得不到应有的更多的关注。因此,当实践者或研究者遇到再审程序问题时,往往不自觉地把问题放到一、二审程序的框架下企图寻找答案,似乎一、二审的程序规定自然能涵盖再审程序的所有问题,而置再审程序的特有性质于不顾。从再审发回重审制度的现行设计及其运作状况来看,该制度存在较大的问题,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民众对司法的更加不满和愤怒,损害了法院的公信力。为此,本文以此为视角将其置于再审程序的框架内进行探讨,一是基于司法实践中所遇到一些问题迫切需要解决的愿望;二是期冀民事诉讼发回重审制度的研究不再单纯地局限于二审发回重审,而应兼顾再审程序特殊性质下的再审发回重审制度,即使二者之间将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重复的共同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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