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与西方国家普遍实行的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三权平等并相互制衡的宪政体制存在本质上的区别。检察权对关系到我国国家权力系统正常、有效运行根本影响的行政权有所制衡。“法治政府是有限政府、服务政府、阳光政府、诚信政府、依法治理的政府和责任政府的有机统一。”[1]现代宪政的一个基本原则是“一切权力都是有限的”。行政权也同样不例外,即行政权要受到立法的规范、司法的控制和人民的监督,使行政权的“唯我独尊”、“无处不在”、“无所不管”、“无所不能”的陋弊成为不可能。然而,在公共社会和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社会,政府管理权限的扩大具有客观必然性和必要性,行政权力的膨胀和扩大是行政权发展的一个基本趋势。行政权的扩大强化了政府对经济社会的管理和干预,但日益膨胀的行政权力又是对法治社会的一个严重威胁,直接威胁着公民的基本权利。我国检察权在本质上是一种法律监督权。检察机关与国家行政机关在体制上的平行关系,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地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的干涉。检察权的独立性,受到宪法和法律的确认和保障,是检察机关有效执法、公正执法的基本保证。因此,检察机关对行政权进行制约、监督,就是我国检察权的应有之义。“检察机关作为独立行使监督权的国家机关,应当是监督行政权的专门机关,……可以在任何时候对行政权的运用进行监督。”[2]通过检察机关对不法或违法行政的法律监督,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侵害公民人身、财产和民主权利的违法事件发生,是促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权利的应然选择。
(二)维护法制统一功能
法制统一是我国宪法的一项重要原则,是指国家制定统一的宪法和法律,并保证它们在全国范围和全体公民中得到统一的遵守和执行。“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和社会主义法系的检察制度,虽然具有各自不同的特色,但是作为检察制度,在其最基本的方面,是相同的。无论哪个法系、哪个国家的检察制度,都是以检察权与审判权相分离为前提、以公诉活动为主要形式、以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实施为宗旨的。”[3]从检察制度的发展历程来看,从其诞生之初就与保障法律的统一实施相关,检察机关负有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实施的天然职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国家的根本制度。位于我国国家权力体系中第一位阶的立法权,是人民主权的具体体现,它不仅有制定宪法、法律的权力,而且有监督宪法和法律实施的权力,不论是宪法还是法律制定后,其关键的工作在于执法、司法和守法,这也是立法的最终目的。而要确保法律的准确实施,执法、司法、守法的正常运行,就离不开法律监督,这也正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一项原则,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因而在权力机关之下设立行政机关、审判机关的同时,还设立了专门监督法律实施的检察机关,这是我国政治体制和司法体制的重要特色之一。从我国检察权设立的宗旨上看,检察权行使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宪法和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与其他国家公权力相比,检察权最显著地特点在于它依法定程序和法定权限对法律实施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和督促,或者要求有关机关纠正,或者提请有关机关依法惩处。与审判权的被动性相比,检察权具有主动性的特点;与侦查权相比,检察权又具有相对超然中立的特点。这些特点使检察权在国家法制建设中具有其他国家权力无法替代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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