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念,进一步规范侦查行为,公正的追究犯罪。在此原则之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就是应有之义。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影响
两个证据规定对非法证据均有所论及,并对非法言词证据的内涵和外延做出了界定,同时也规定了非法取证的法律后果。这就要求侦查人员在侦查过程中要严格依法,并且要不断完善证明取证程序合法的有关证明载体,一是要有完善的取证过程的法律手续;二是要完善讯问犯罪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工作。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启动后,录音录像资料往往成为认定证据非法与否的关键,一旦录音录像资料出现瑕疵,侦查机关即处于被动。因此,侦查人员在讯问过程中要规范执法,文明执法,严格执行全程录音录像规定。此外,在询问重要证人,搜查、扣押赃证物的过程也应全程同录,以确保证据的真实合法。
《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将被告人审前供述合法性的举证责任放在了公诉方,其中证明犯罪嫌疑人供述合法的方式之一就是提请法庭通知讯问人员出庭作证,即当其他相关证据不能排除刑讯逼供嫌疑的,侦查人员必要时须出庭作证,对该供述取得的合法性予以证明。这对侦查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侦查人员不仅要合法规范的行使侦查权,而且还要能在法庭上对侦查行为的合法性进行证明,这对侦查人员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侦查人员需要更加注重言词证据以外的其他证据收集,注重讯问、询问活动的文明规范,注重笔录与同步录音录像的一致性,注重出庭时面对律师、法官发问应答时的语言方式技巧。
(三)有限的直接言词规则要求侦查人员确保证人出庭作证
《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规定了“有限的直接言词规则”,即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该证人证言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以及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这就要求反贪侦查员保证贪污贿赂类案件的重要证人能够出庭作证,并能够经得起公诉人、辩护人和被告人的质证。很多时候是侦查人员在取得证人证言的时候就已经是费尽周折,而有些重要证人在作证以后就销声匿迹。在这种情况下,保证重要证人的出庭作证,是保证案件能够顺利审判的关键环节。
两个证据规定的出台,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有利于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健康发展。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促进了职务犯罪侦查部门的侦查模式逐步从“由供到证”向“由证到供”转变,但是实践中还是存在大量的以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为主要依据收集其他证据的现象,这固然与职务犯罪本身特点有关,但是随着两个证据规定的实行,将大大促进侦查模式向“由证到供”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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