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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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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中国刑事审判指导案例.4,侵犯财产罪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11833365
  • 作      者:
    南英主编
  • 出 版 社 :
    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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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中国刑事审判指导案例(4):侵犯财产罪(最新增补版)》是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至五庭主办的业务指导和研究性刊物——《刑事审判参考》1999年至2008年所有各集的合订精编本。《刑事审判参考》自1999年创办以来,秉承立足实践、突出实用、重在指导、体现权威的编辑宗旨,在编辑委员会成员、作者和读者的共同努力下,密切联系刑事司法实践,为刑事司法人员提供了有针对性和权威性的业务指导和参考,受到刑事司法工作人员和刑事法律教学、研究人员的广泛欢迎。为了满足广大读者的实际工作中的需要,我们在已出版各集《刑事审判参考》的基础上,精心汇编出版《中国刑事审判指导案例》。《中国刑事审判指导案例(4):侵犯财产罪(最新增补版)》自2009年10月出版以来,受到读者广泛好评与认可,此次增补版增加了2009年至2011年《刑事审判参考》的相关内容,为了便于读者使用和阅读,版式也作以调整。
    在汇编的过程中,我们将1999年至2011年出版的各集《刑事审判参考》的内容重新分类,按照刑法分则各章各个罪名进行划分,将相同案由的指导案例、刑事审判政策等汇总到一起,并对部分内容提炼与归纳了法律适用要点与阅读提示,标注在画波浪线的文字下方,方便读者在具体工作中使用和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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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三、裁判理由
    (一)被告人杨飞不具有“代为保管他人财物”的主体身份,也不具有“拒不返还”情节,其行为不构成侵占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一款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是侵占罪。据此,代为保管他人财物和拒不退还,是构成侵占罪的两个重要条件。具体而言,首先,构成侵占罪要求行为人对他人的财物存在代为保管事实。如不具有这种主体身份特征,则缺乏构成侵占罪的基本条件。典型意义上的代为保管关系产生于保管合同之中,此外,加工承揽合同、委托合同、租赁合同、使用借贷合同、担保合同等众多的合同关系均可能存在代为保管关系。本案中的代为保管关系产生于加工承揽合同,即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合同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加工的原材料由承揽人自己选用;另一种是由定作人提供。在第一种情形下,定作人不负责提供原材料,承揽人先行支付购买材料费用,对自己选用的材料享有所有权,对于利用该材料加工完成的工作成果,若承揽人不将其交付给定作人,不成立侵占罪,只构成民事上的违约。在第二种情形下即定作人提供原材料的情形下,原材料被交付给承揽人之后并未发生所有权转移,承搅人只是暂时地享有占有、支配、按照合同目的使用原材料的权利。在履行合同时,承揽人负有返还利用原材料加工完毕的工作成果的义务,此时原材料就处于代为保管的状态,拒不返还便属于侵占。
    本案自诉人赵伟良与被告人杨飞的父亲杨作新之间存在加工承揽合同,究其合同约定内容属于上述第二种承揽模式。虽然杨作新的袜子加工厂系家庭经营模式,杨飞系家庭成员之一,但由于杨作新的袜子加工厂的实际经营者是杨作新夫妇,杨飞并未参与到经营活动中,对家庭经营活动中所涉及的财物没有控制管理的权利,故事实上并不占有这些财物。而侵占罪中的代为保管关系要求被告人对他人财物存在事实上的占有关系。故对于自诉人赵伟良委托加工的袜子,只有从事经营并实际占有这些袜子的杨作新夫妇才有可能构成侵占罪的主体,杨飞不具有构成侵占罪的主体资格,其行为不符合侵占罪中代为保管他人财物的主体特征。
    其次,被告人杨飞不具有“拒不退还”的情节。认定行为人“拒不退还”,要求行为人主观上不想退还,客观上以实际行动表明不退还的意思。如果行为人以出卖、赠与、使用等形式实际处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后,表示愿意赔偿财物所有人的经济损失的,一般不能认定为“拒不返还”。因为多数情况下,财物的价值可以通过货币来体现,在原物不能退还时,行为人愿意用货币或者种类物来赔偿的,表明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意思,不应认定为侵占罪。本案中,公安机关在自诉人报案后,即根据被告人杨飞的交代,从该批袜子的收购处将袜子追回并已退还给自诉人,没有发生自诉人要求杨飞或者其父杨作新返还袜子而他们拒不返还的情况。相反,案件发生后,被告人及其家属从一开始就表示愿意进行等价赔偿,但遭到自诉人拒绝。由于袜子是种类物,自诉人委托杨作新加工袜子的目的也是为了出售谋利,被告人以货币形式完全可以赔偿自诉人的经济损失,故自诉人虽拒绝接受赔偿,但不能由此否定被告人具有赔偿意愿和赔偿能力。据此,被告人杨飞的行为也不符合侵占罪所要求的“拒不退还”的要件,其行为不构成侵占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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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指导案例
罗登祥抢劫、故意杀人、脱逃(未遂)案[第36号]
——对在抢劫过程中杀人(致人死亡)的案件如何定罪处刑
魏荣香、王招贵、郑建德故意杀人、抢劫、脱逃、窝藏案[第76号]
——单人劫狱的行为如何定罪
秦学荣抢劫、流氓、诈骗、侵占案[第44号]
——被告人在审理期间死亡的,刑事责任、违法所得、民事责任应如何处理
庄保金抢劫案[第59号]
——犯罪嫌疑人一经传唤即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的可否认定为自首
包胜芹等故意伤害、抢劫案[第91号]
——教唆他人抢劫自己与妻子的共同财产是否构成抢劫罪
戚道云等抢劫案[第92号]
——为消灭债务采用暴力、胁迫手段抢回欠款凭证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张君等抢劫、杀人犯罪集团案[第116号]
——犯罪集团应如何认定?犯罪集团案件是否应全案审判?
周建平、卫杨林、吴江、刘有志抢劫、敲诈勒索案[第117号]
——如何正确区分抢劫罪与绑架罪、敲诈勒索罪的界限
黄斌等抢劫(预备)案[第139号]
——犯罪预备应如何认定及处理
王国清等抢劫、故意伤害、盗窃案[第86号]
——转化型抢劫罪的法律适用
刘汉福等抢劫案[第97号]
——丈夫伙同他人抢劫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如何定性
郑小平、邹小虎抢劫案[第112号]
——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提供贷款的行为如何定性:金义祥抢劫案[第121号]
——抢劫致人重伤应如何量刑
明安华抢劫案[第134号]
——子女进入父母居室内抢劫的能否认定为“入户抢劫”
何木生抢劫案[第147号]
——敲诈勒索罪和抢劫罪之区分
杨庆龙强奸、抢劫案[第154号]
——检察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口头抗诉、在法定期限后提出书面抗诉的是否有效
邹代明抢劫案[第159号]
——设置机关将他人禁闭起来以得逞劫财目的的行为如何定性
扎西达娃等抢劫案[第184号]
——对罪行极其严重的未成年犯罪人能否判处无期徒刑
郭玉林等抢劫案[第189号]
——在共同抢劫中,部分行为人引起的致人重伤、死亡后果,其余未在现场的行为人
应否对此后果承担责任
曾贤勇抢劫案[第190号]
——携带凶器在银行营业大厅抢夺储户现金行为的法律适用
丁立军强奸、抢劫、盗窃案[第202号]
——在假释考验期间直至期满后连续实施犯罪是否应撤销假释并构成累犯
亢红昌抢劫案[第203号]
——无故殴打他人后临时起意乘机夺财的行为应如何定罪
姜金福抢劫案[第204号]
——不满16周岁的人犯抢夺罪为抗拒抓捕当场实施暴力致人轻伤的如何处理
苗振经抢劫案[第230号]
——被告人在被执行死刑前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伙同他人共同犯罪事实的应
如何处理
王元帅、邵文喜抢劫、故意杀人案[第242号]
——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区别
张某某抢劫、李某某盗窃案[第244号]
——盗窃共同犯罪中部分共犯因为抗拒抓捕当场实施暴力转化为抢劫罪,其他共犯
是否也随之转化
阿丹·奈姆等抢劫案[第245号]
——刑事普遍管辖权的适用
杜祖斌、周起才抢劫案[第255号]
——自动投案后没有如实供述同案犯是否构成自首
杨保营等抢劫、绑架案[第272号]
——暴力劫持、拘禁他人之后迫使其本人交出现金行为的定性
陆剑钢等抢劫案[第288号]
——入户抢劫中“户”的理解与认定
贺喜民抢劫案[第300号]
——转化型抢劫罪之“当场”使用暴力,应当如何理解和把握
杨廷祥等抢劫案[第309号]
——在个体家庭旅馆针对旅馆主人实施的抢劫是否构成“入户抢劫”
穆文军抢劫案[第321号]
——盗窃未遂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能否构成抢劫罪
朱永友抢劫案[第322号]
——在盗窃过程中使用暴力的直接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王跃军、张晓勇抢劫、盗窃案[第323号]
——-“飞车行抢”刑事案件如何定性
王胜平抢劫、强奸、盗窃案[第324号]
——如何审查判断被告人的翻供理由
……
刑事立法、司法规范
审判实务释疑
实务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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