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专题理论研究(第二版)》:
第二专题 刑事政策理论研究
一、刑事政策的基本内涵与特征
(一)刑事政策的基本内涵
刑事政策作为国家的一门统治策略或者说最为重要的统治手段,可谓根深叶茂,古今中外关于统治方略的论著汗牛充栋,从某种意义上说,纵横捭阖的治国要术很大程度上是一种刑事方略。因为在传统社会,法律作用与政策作用的领域区分并不明显,法律往往就是政策贯彻的一种手段,法律和政策所关注的内容是相同的。作为学科,法律的特定性和确定性决定了其在人类的历史中得以较早成为一门独立的科学,而包括刑事政策在内的政策作为一门学问则只是近一百年来的事。1873年,德国柏林大学在西摩拉尔教授和华格纳教授的发起下成立了社会政策学会。但直到20世纪40年代,随着对于权力、权利、民生的关注,政策学的研究才开始得到重视。一般认为拉斯韦尔和丹尼尔·勒纳于1951年一起合作出版的《政策科学》一书,标志着现代政策科学在美国的正式诞生。之后,在美国、德国、法国有关社会政策的论文不断涌现,使社会政策的研究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对于其他国家的社会政策研究也产生了极大的推动作用。
依照马克思主义对于法律起源的论证,在阶级社会中尤其是国家既存的前提下,任何统治阶级总是存在着一定的统治政策,只不过在某些时段某些范围之内,政策性相对强化或弱化而已。在刑事领域,刑事政策始终成为指导刑事法律实施的一项重要内容,但是刑事政策概念以及作为一门学科被研究,则是以近代人文主义思潮的兴起为基石、资本主义制度的确立为开端的,“刑事政策”这个词是从德语kriminalpolitik演化而来,“首先,1800年左右,德国的刑法学家费尔巴哈(Feuerbach)等使用‘刑事政策’这个词的时候,它主要是指刑事立法政策,而现在这个概念有更为宽泛的含义。”①这位德国有名的费尔巴哈家族的继承者首先使用了“刑事政策”这一名词,后来也被公认为“刑事政策之父”。这种归纳方式或多或少带有西方中心论的色彩。这与日本在明治维新开始后的向西方学习从而开始的法治政策的近代化有密切关系。近代化的刑事政策作为一种学科的出现起源于西方则是没有问题的。刑事政策“由刑法大家李斯特(Liszt)在20世纪初加以复兴,但是刑事政策真正成为一门学科则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的法国。”①法治的近代化可以看作是向西方法治学习的过程,刑事政策尽管内容不同,但形式本身带有共性特征,刑事政策的起源也就很难具有唯一性。如果不将刑事政策作为一门学科——刑事政策学,而是看作一种关于策略应对本身,在中国传统时代不乏刑事策略应对的典章。这与中国传统文化的特征有关,也与中国文化的发达性有关,更与传统社会的刑事性特征有关。所以从一定意义上说,从早期的诸如《商君书》所代表的法家力作直至古代晚期的《慎刑宪》等对于《大学》的一脉相承,无不可以看作为系统而经典的刑事政策的策略和学说。其中《商君书》中“虑世事之变,讨正法之本,求使民之道”的开篇之论极为精炼地点明了刑事政策的内容和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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