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完善死刑案件的辩护制度。日本刑事诉讼法第289条规定,死刑犯没有辩护人时,由审判长为其选择辩护人。这种由审判长为死刑犯选择辩护人的方式被称为国费辩护,即辩护人的费用由国家来承担。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被告人可能被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两相比较,实行死刑犯的指定辩护人的费用由国家承担更有利于保护死刑犯的权利。这一点值得中国借鉴。另外,在美国,死刑案件的律师辩护做得比较好。例如,纽约州有系统的律师培训、认证制度,对于死刑案件的辩护律师,不管他们是公共律师事务机构的,还是私人律师辩护办公室的律师,每年都要系统地得到有关辩护技巧、业务等方面的专业培训和检查。这一点也值得中国借鉴。
(二)死刑案件救济程序的完善
如前文所述,尽管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为美国宪法没有要求死刑量刑程序要自动复核,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一直认为上诉审是提高死刑案件可靠性与统一性的一种重要方式。因而,当佐治亚州要求所有的死刑案件的量刑都要自动复核时,这种程序很快被其它保留死刑的司法区所采用,例外的是犹他州没有采用。在美国,死刑案件的定罪和量刑是分开的,死刑量刑自动复核并意味着定罪自动复核。然而,在实践中定罪上诉问题和量刑自动复核结合在一起。《日本刑事诉讼法》第360条规定,在死刑案件中,上诉人不能放弃上诉。可见,在日本、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死刑案件也实行强制上诉。死刑案件由于关乎被告人的生命,死刑案件无论慎重到何种程度都不算过分。死刑案件涉及到被告人的生命权——这是人的最重要的权益,所以死刑案件的审理应该从各个方面来确保死刑的公正适用,特别要防止错案的发生。死刑案件的强制上诉制度有利于保证死刑的公正适用。因而,在中国大陆死刑案件的诉讼中有引进强制上诉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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