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国家工作人员概述
一、国家工作人员的概念及分类
我国《刑法》第93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此为国家工作人员的法律定义,根据该法律定义可以将国家工作人员分为两大类:(1)当然的国家工作人员,即该条第1款规定的“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国家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当然是国家工作人员。我国《宪法》第27条第2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宪法将“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相并列,由此可以推知“国家机关”与“国家工作人员”的关系,国家工作人员存在于国家机关,国家机关主要由国家工作人员组成。(2)拟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又可称“准国家工作人员”,即这类人员本身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但由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将这部分人员作为国家工作人员或视为国家工作人员。这类人员又分三类:①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②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委派人员”);③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法律之所以将这部分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是因为其所从事的工作与国家的管理活动、国家和全社会的共同利益密切相关。
二、国家工作人员与相关称谓
在法律领域和日常社会生活中,有一些称谓与“国家工作人员”极为相似或密切相关,有必要加以区别。
(一)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在我国刑法领域,“国家工作人员”是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等贪污贿赂犯罪的犯罪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徇私枉法罪等渎职犯罪的犯罪主体,两者极易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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