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律师建言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个:一是武建父母20万的出资性质如何认定;二是这个房子到底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武建的婚前个人财产。这个案子是典型的父母帮助子女婚前购房的法律纠纷。对于武建父母20万元首付款的认定,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解释(二)》第22条的规定,应视为对儿子的赠与行为。对于第二个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不动产物权的取得和变动采取登记公示主义,房屋作为一种不动产,只有在产权证上登记的权利人才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而且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9条的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法院认定房屋归武建所有,武建向张颖支付房屋补偿款15万元的判决是正确的。
关于婚前购房的产权登记问题,通常有以下几种登记方案,需具体分析(假设是男方父母婚前资助购房):
情形一:产权证登记在“准夫妻”名下
这样的房屋将被认定为小夫妻两人的共有财产。父母的出资将被认定为赠与或者借款。但例外情况是,如果“准夫妻”买房后并没有进行婚姻登记,而是分手,那么完全出资一方可以以赠与条件不成立为由,要求对方返还一半产权。
情形二:产权证登记在男方父母或者男方父母与男友名下
这应认定为是男方父母或男方父母和男友的共有财产,贷款也认定为产权证登记的权利人的共有债务,相应的增值或贬值也由男方和其父母享有或承担。而男方的相应产权份额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但对婚后夫妻双方用婚后的收入还贷的贷款本息,女方可以要求返还一半。
情形三:产权证登记在“父母和准夫妻名下”
若采用这种方式,房屋应认定为是准夫妻和父母的共有财产。结婚后,对于小夫妻双方婚后共同还贷的部分,父母无权享有,应予返还。
情形四:产权证只登记在男方一人名下
该房产属于男方的个人婚前财产,离婚时不能参与分割。同样对于婚后用共同财产还贷的部分女方可以要求偿还一半。
这几种产权登记方案,不能说哪一个是对的,哪一个是错的,只是不同的方案会引起不同的法律后果。准夫妻在进行产权登记时,应当对此有清晰的认识,以免曰后出现不必要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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