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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宪政:清末民初立宪理论论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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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208112018
  • 作      者:
    李秀清著
  • 出 版 社 :
    上海人民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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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李秀清,浙江临海人,法学博士。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律史研究中心主任,《华东政法大学学报》主编。兼任全国外国法制史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比较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上海市外国法与比较法研究会会长等职。
  曾在英国牛津大学(2003.1-2003.7)、美国密歇根大学(2006.10-2007.10)访学,2006/2007年富布莱特研究学者。主要研究方向为法律史、比较法,讲授《外国法制史》及《比较公法学》等课程,著有《日耳曼法研究》,及《20世纪比较法学》、《外国法与中国法》等合著、译著、点校十数部,另在重要法学类期刊上发表论文四十余篇。曾获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著作一等奖、国家级教学成果二等奖等奖项,及“上海市优秀中青年法学家”、“上海市领军人才”和“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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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收于《法律·社会·历史文丛·所谓宪政:清末民初立宪理论论集》的,既有旧文,也有新作。其中,“清末立宪之路——‘仿行西法’”、“‘梁启超宪草’与民国初期宪政模式的选择”和“联邦制的理论和实践在近代中国——省宪运动述评”,是经对前述论著“第二章宪法法律”中3篇文章的较大幅度修订而成,断断续续,前后花了约一年的时间。在此过程中,近年来新问世的众多学界同道的相关成果给了我诸多启发,受益良多。“民初司法模式选择过程中的共识与分歧——以“王宠惠宪草,之‘司法’章为楔子”完成于今年上半年,一定意义上也是为了弥补十多年前来不及撰写“司法制度”一章之遗憾。各篇选题和论述自成一体,但均属以法律移植角度打量“清末民初立宪理路”之范畴。在正文之外,还设有3个附录,它们为理解正文相应各篇文章所不可或缺,而且也可作为相关研究的参引资料。其中,李洋博士还应约为“附录Ⅱ”撰写了“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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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针对所谓立法机关不宜自行解释宪法,他认为,就宪法效力论,法律抵触宪法,当然无效,必不能执法律之疑义以变更宪法之疑义,否则必先变更宪法效力之规定而后可明乎。总之,立法机关尚且可以修正宪法,那它当然可以解释宪法。
  孙润宇则主张,宪法由何机关制定,仍由何机关解释。他认为,宪法既经多数之议定,经若干之手续,其慎重可知,故不能以少数人之意而轻易变更之。解释宪法虽然并非变更宪法,其实际上则具有变更宪法之作用,不应归之其他机关。只有制定宪法者对其所制定之法的用意必能明了,才不至于生出意外疑窦。而且,制定宪法时,乃是以宪法会议机关之名义制定,而非以两院议员之资格而制定,即使议员时有变更,而所以表示其机关之意思则决无变更之理,故而主张由制定宪法机关解释宪法。
  张耀曾也主张,解释宪法权属于制定宪法机关方为适当。他还提出,王宠惠所谓解释宪法归之最高法院之说,乃是对于宪法之解释而言,并非对于宪法解释之机关而言,因此,王宠惠的观点实际应包含所讨论的法院有无审查法律权,与解释宪法应属何机关这一问题,应当分别而言。
  另有两种意见颇为特别。一是汪彭年主张,凡法院、国会、行政机关,皆有解释宪法权,则符合三权分立之意。另一种观点是何雯主张,他认为,宪法之解释归属于国会或法院都不合适,而应由特别机关行使。该特别机关应当由众议院和参议院分别推举5人,法院派选4人,大总统再派选5人,他们共同组成参事会,专以解释宪法,方无偏颇之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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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总序
序说

一 谕旨:清末新政立法之基
二 清末立宪之路一“仿行西法”
引言
宪政论争两派的立论之源——西方宪政
外国宪政法律、论著之译介及流布
从移植日本转而取法英国——基于《钦定宪法大纲》、《十九信条》文本的解析

三 所谓宪政
四 宣统年,新开端?
五 “梁启超宪草”与民国初期宪政模式的选择
六 联邦制的理论和实践在近代中国——省宪运动述评
七 民初司法模式选择过程中之共识与分歧——以“王宠惠宪草”之“司法”章为楔子
代跋 一百年来

附录Ⅰ 光绪朝最后八年谕旨辑录
附录Ⅱ 美报有关清国使团在美考察报道选译(附“导读”)
附录Ⅲ “梁启超宪草”条文
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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