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1993年对宪法的局部修正
1987年10月,中国共产党举行了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十三大报告系统地阐述了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该报告还在“关于政治体制改革”这一部分中详细阐述了政治体制改革的原因和七个方面的具体措施。但是,第二年即1988年通过的两条宪法修正案并没有涉及政治体制改革的规定。1992年10月,中国共产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召开。十四大报告强调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绝不是搞西方的多党制和议会制”,并将“机构改革,精兵简政”作为改革的紧迫任务。
在上述背景下,1993年3月,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对现行宪法进行了第二次局部修正。此次修正共产生了9条修正案,现将这些修正案中直接关系到政治体制改革的内容分析如下。
首先,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最后一句增加了“坚持改革开放”的规定。尽管这一表述并不直接涉及政治体制改革的具体成果,却是宪法对政治体制改革正当性的肯定。所谓“改革”,既包括经济体制改革,也包括政治体制改革。尽管宪法序言在此次修改前已有“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的表述,但“完善”和“改革”在语义上还是存在差别,改革当然意味着完善,但此外还有突破和创新的意思。
其次,宪法序言第十自然段末尾增加了一句:“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将长期存在和发展。”在新中国历史上,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友好合作关系曾经历过挫折和考验。20世纪50年代后期的反右派斗争扩大化以及长达十年的“文化大革命”曾一度使这一关系陷入低谷。有鉴于此,中国共产党决定通过各种改革措施恢复和发展这一关系,从而建立和完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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