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法与方法论
国内法律方法论研究在十余年的时间中经历了起步、发展及繁荣,伴随这一过程的是人们长期对方法与方法论这两个概念界分的争吵,学者们不时地纠缠于方法是否等同于方法论这一问题,且时常混淆二者。
哲学中关于方法与方法论的界分其实已经很清楚。一般认为,方法一词源于古希腊文,由“遵循”和“道路”两部分构成,“在古希腊人的心目中,更加看重以外在的途径供遵循,方法就是要给人们指出前进的道路。”现如今,人们对于方法含义的认识有所拓展,1968年出版的《韦氏新世界美国英语词典》将方法描述为“做任何事的方式、模式、程序、过程……有规则的、有条理的、明确的程序或方式”。方法是为实现某一既定目的而使用的具体手段、工具、方式,如各类教科书中经常提到的阶级分析法、价值分析法、历史分析法、逻辑分析法等,都是在这一意义上使用“方法”一词的。而方法论,依《韦氏新世界美国英语词典》的定义,是“方法的科学或方法的有序安排;特别是对与科学探索的推理原理应用有关的逻辑分支……任何科学中的方法体系。”方法论是关于方法的方法,但也并非是各种方法的简单相加,而是对方法的一种有序安排,是研究主体站在一定的学术立场上,对各种方法进行选择、排序而形成的一种关于方法的理论体系。方法论涉及学术主体研究立场或角度的选择、研究目的的界定、研究对象的确定、研究途径或方式的筛选等问题。就此而言,作为用于完成某一目标之具体方式或手段的方法,具有价值上的中立性,并不能告诉人们什么应该做、应该先做什么,而只能是在这些问题已经明朗的基础上,解决怎样做的问题。至于应该做什么、应该先做什么这些涉及价值选择的问题,则是方法论需要解决的,方法论可以告诉人们选择什么样的方法、如何安排这些方法才能取得最佳效果。
法学领域中,梁慧星在1995年就已对方法与方法论作了类似区分。在他这里,方法的含义是“在给定的前提下,为达到一个目的而采取的行动、手段或方式”。
……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