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社会建设主要是要建设一个更加美好的和谐社会,创新社会管理则主要是管理的法制化。人民法院工作是党和国家通过法律手段处理社会事务的重要方式,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捍卫者,人民法院既是社会建设的主体,也是社会管理的主体。在当前中国社会转型、矛盾凸显的时代背景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的制度前提下,将社会关系和社会行为纳入法制的轨道,实现全社会的依法管理,法院的职能作用更加凸显,大有可为。
近年来,我院高度重视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进行了一系列理论和实践的探索,取得了一些成效,特别是今年4月在全省法院下发了《关于在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中充分发挥人民法院职能作用的意见》,提出“八个必须坚持”,有力地推动了这项工作向纵深发展。下面就如何在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中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作用,谈三点认识。
一、人民法院在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中充分发挥作用必须努力实现执法办案的社会功能人民法院参与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必须坚持履行好法院的本职工作,坚持以执法办案为中心,扎扎实实发挥好审判职能,行使好审判权。只有坚持公正高效地审判、执行好每一起案件,依法妥善解决当事人的诉求,有效化解纷争,人民法院参与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才有立足法》的规定,对于情节严重者,可以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但是没有具体的追究程序,致使这一规定很难实现。
(二)现有法律规定的弊端
1.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失效
行政诉讼作为一种控制行政权的制度,通过法院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使国家行政权力与其责任相符并保证其在法律范围内适用,以有效地控制和防范行政危害的发生。在行政诉讼的各类判决中,撤销判决直接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予以否认,使得被诉行政行为自始失去法律效力,是司法权对行政权监督最直接、最有效也是最主要的方式。因此,撤销判决对于保障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作用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如果行政机关无视法院的撤销判决,在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依然作出相同的判决,相对人再次起诉后,法院再次作出撤销判决,并责令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将会针对同一行为陷入循环诉讼,使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落空。
2.相对人权利保护不及时
行政诉讼的最终目的是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利。撤销判决,作为行政诉讼宗旨目的的具体体现,其性质是司法权对公民权的救济,是通过法院对行政行为的衡量评判,有效地保障人民的合法利益。然而,行政机关针对法院的撤销判决,如果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怍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则在不断的撤销一重作一撤销一重作,会导致原告的实质利益难以得到保障,最终难以达到行政诉讼的目的。
3.违背司法终局性原则
行政权一般不具有最终的确定力,无论是行政立法还是具体的行政决定,只要符合一定的条件,都有可能受到其他国家机关(通常是行政审判机关)的审查并有可能被撤销或变更。而行政裁判权作为一种解决行政纠纷的权力,具有中立性、独立性和终局性。其中,司法变更权是人民法院监督行政机关滥用自由裁量权的有效手段,是避免循环诉讼,克服诉讼障碍的重要途径,也是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审理后作出的一种最终处理结论。目前在行政诉讼中,司法变更权的适用范围十分狭窄,只限于行政处罚,而对于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裁定等未授。
……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