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组织专家论证会
制定行政立法计划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专业工作,专家学者的视野比较广阔,立场比较客观中立,在各自的专业领域比较有发言权。因此,法律专家尤其是行政法专家参与行政立法计划的制定无疑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同样,其他各个领域的专家参与相关领域的行政立法计划的制定也是不可或缺的。政府法制部门的工作人员、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行政人员加上法律专家乃至各个领域的专家,才是进行行政立法的最佳组合。因此,在行政立法计划的制定过程中,法律专家和各个领域专家参与起草或接受咨询,应当作为强制性的程序规则并有相应的制度保障。这也是行政立法过程中的利益表达机制和公众参与的表现。行政立法计划的公众参与的主要做法包括座谈会、书面征求意见、调查研究、列席和旁听,公民讨论、专家咨询和论证、社会舆论载体讨论等。专家论证会是制定行政立法计划的公众参与的题中应有之义,是行政立法计划中的重要环节,它既保证了行政立法计划的公开性,又保证了行政立法计划的专业性。专家通过论证会参加制定行政立法计划,可以提供专业权威意见,为行政立法计划的完善提供了坚实的专业基础知识,使行政立法计划在行政机关的专业化背景下更显得专业。可以说,专家论证会融合了行政立法计划的公开性和专业性两种特性,因此,它是行政立法中的重要环节和步骤。通过专家论证会,听取该领域专家对行政立法计划的意见和建议,并在此基础上对立法计划进行修改和补充,使其更加完善。
四、拟定立法计划
拟定立法计划主要是指对行政立法项目的必要性进行分析以确定行政立法计划的制度。这一分析制度是行政立法理性原则的要求。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立法权的行使应当能够为社会带来效益。考虑到目前我国行政立法领域重复立法、立法权冲突、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等现象比较严重的现状,通过建立立法项目必要性分析的程序制度来保证立法权的合理行使,就显得尤其重要了。《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8条对此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即“汇总研究、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拟定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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