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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中国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研究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16130537
  • 作      者:
    刘志勇著
  • 出 版 社 :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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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刘志勇(1970.12-),辽宁法库人,蒙古族,南开大学法学博士,日本爱知大学中国研究博士,黑龙江大学中国哲学博士后出站,黑龙江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中国政治法律制度及当代中国政府与政治,近年来主持教育部青年基金项目、中国博士后基金项目等各类项目6项。在《政治学研究》、《中国行政管理》等刊物发表论文20余篇,出版专著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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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财产申报制度(property declaration system),是根据法律规定,要求特定人群对其财产进行如实申报的制度。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中国一直在理论上进行探索,在制度中进行实践,但截至目前,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在我国仍处在有“路线图”无“时间表”的尴尬境地。中国政府在反腐败领域的态度明确,但由于财产申报制度不健全和执行不力,因此腐败案件的发生率并没有因为打击力度的加大而减少,创新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已迫在眉睫。《中国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研究》从理论分析、海外借鉴、申报现状、制约因素、有利条件及制度设计六大方面对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进行了深入分析。只要中国共产党人既有诸葛亮“草船借箭”的智慧,又有“自报桑田”的胸襟,那么财产申报制度一定能够得到完善,并能充分地发挥预防腐败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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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财产申报管理一般包括受理机关设置、申报资料审核、转送、使用、公开或保密等一系列环节,严格的管理制度是财产申报得以顺利进行并发挥实际作用的有力保障。
  通观《规定Ⅰ》及《规定Ⅱ》,财产申报的管理部门均为党的组织或人事部门。组织部门是党在组织工作方面的助手,作为助手其权力不具有独立性和垂直性,人事部门是政府人事管理、监督、检查和协调部门,不具有独立的监督检查权。国际相关立法一般把立法机关、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作为财产申报的主管机关,而且多以独立机构作为运行模式。专门的机构和独立的权力是财产申报制度发挥效能的保障,只有设立这样的机构,才能起到财产申报对官员的监督和稽核作用。
  申报资料的转送及公开,关系到财产申报制度的运行状况及效能发挥。《规定Ⅰ》没有对申报材料的公开作出规定,领导干部因发生职务变动而导致受理机构发生变化的,报告材料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转送,同时强调了干部管理、监察和检察过程中的查阅及调查核实制度。《规定Ⅱ》强调,省部级领导干部的财产申报资料要有专人负责,并注意保密,对材料能否转送则没有涉及。国外立法都规定了申报资料因公职人员的调任而予以转送的程序。对公职人员的财产申报资料能否公开,以及在什么范围内采取何种方式公开,国外立法有三种情况:一是全面公开,如美国,任何人有法律依据或是根据授权均可要求公开官员的财产申报记录;台湾采取的是主动公开,受理申报机构在收受申报两个月内,应将申报资料汇整列册,供人查阅;二是许可公开,即经受理机构负责人许可,申报资料可以查阅、复印,如韩国;三是自愿公开,即除申报人个人自愿对外公开外,受理机构无权公开其申报资料,如英国、日本等。同时,诸多国家和地区还对公开部门及公开人员规定了保密责任,如果违反保密条款,并侵害了申报义务人的合法权利时,还要受到相应制裁,中国的财产申报制度并未对此进行规定。
  申报主体不如期申报以及申报不实、伪造、隐匿真实信息等违反财产申报制度的行为应该承担何种责任是财产申报制度的必要组成部分。
  《规定Ⅰ》及《规定Ⅱ》强调,对申报人不申报或者不如实申报以及不符合要求进行申报的,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从上述规定看,县处级副职以上及省部级官员违反财产申报规定,并不承担法律责任,只承担党纪政纪责任,并且对于如何具体处理,并无详细阐释,即便从严处理,也只是原则规定,对于何种行为从严,什么处罚是从严,并没有明确界定,因此这种责任制度既不会真正达到督促申报义务人如实按期申报的效果,也不会对相应违规、违法行为起到惩罚作用。国外成熟的立法基本都明确了违反申报义务、不实申报、漏报、瞒报所应承担的具体责任,或是罚金或是负刑事责任,因此,从法律责任的角度看,中国现行的财产申报制度在现实的中国政治形势及政治权力结构安排下,并不能起到真正的惩罚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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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绪论
第一节 研究对象及概念界定
一 研究对象
二 概念界定
第二节 研究现状
一 国内研究
二 海外研究
第三节 研究意义与创新
一 研究意义
二 创新及难点

第一章 财产申报制度理论基础
第一节 国家性与社会性
一 官员权力的国家性
二 官员权力的社会性
第二节 公共利益优先论
一 公共利益的内涵
二 官员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冲突
第三节 民主监督理论
一 民主监督理论
二 民主监督与反腐败

第二章 海外财产申报制度
第一节 美国官员财产申报制度
一 美国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确立
二 美国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二节 日本官员财产申报制度
一 日本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确立
二 日本财产申报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三节 韩国公职人员道德法
一 韩国财产申报制度的确立
二 韩国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四节 中国港、澳、台地区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
一 财产申报主体
二 财产申报范围
三 财产申报时间
四 财产申报受理、审查
五 违反申报责任
第五节 海外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实施效果
一 美国财产申报制度实施效果
二 日本财产申报制度实施效果
三 韩国财产申报制度实施效果
四 香港财产申报制度实施效果
五 台湾财产申报制度实施效果

第三章 中国现行的相关制度及其缺陷
第一节 中国现行的财产申报制度
一 制度沿革
二 中国首部财产申报规定解析
第二节 中国现行财产申报制度及缺陷
一 财产申报主体及事项
二 申报种类
三 申报管理及责任
四 中国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实施效果分析
第三节 地方财产申报制度及实践
一 新疆阿勒泰地区财产申报实践
二 其他地区的财产申报实践

第四章 中国实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阻力
第一节 法律层次的阻力
一 党纪与法律、政策和道德的关系
二 现行财产申报制度与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节 制度层次的阻力
一 公务员工资制度
二 个人信用制度
三 金融实名制
第三节 认识层次的阻力
一 财产申报制度的思想基础
二 藏富与仇富
三 财产申报的制度认同

第五章 构建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条件
第一节 渐进式政治体制改革的突破口
一 渐进式政治体制改革与官员财产申报
二 制度需求-制度供给框架
第二节 反腐败的国际合作
一 腐败犯罪资产追回
二 国有资产流失公益诉讼
第三节 条件“不成熟论”分析
一 条件不成熟论
二 条件不成熟论分析

第六章 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
第一节 中国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框架
一 制度衔接
二 采取形式
三 设计框架
第二节 《财产申报法》(草案)设计
第三节 结语: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
参考文献
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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