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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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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S  B  N:
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大国地方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62041825
  • 作      者:
    熊文钊主编
  • 出 版 社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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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熊文钊,男,1962年3月出生于湖北黄冈。法学博士、国家二级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中央民族大学法治政府与地方制度研究中心主任,宪法与行政法专业导师组组长。1987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分别获得法学学士学位和法学硕士学位。2003年毕业于苏州大学法学院宪法与行政法专业并获得法学博士学位。兼任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市宪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理事、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国家行政学院、中国政法大学、苏州大学等高等院校兼职教授。著有《大国地方——中央与地方关系宪政研究》、《大国地方——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新发展》、《公法原理》、《现代行政法原理》、《税务行政法》、《民族法学》等学术著作十余部及学术论文百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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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大国地方》对央地关系的法治化进行了积极有益的探索和系统全面的论述。在内容上,《大国地方:中央与地方关系法治化研究》不仅有央地关系的一般理论和中国央地关系的历史演变,而且对央地事权、财权、行政权、司法权的分配,民族区域自治和“一国两制”等典型的央地关系问题均有独特见解。尤其引入注目的是,《大国地方:中央与地方关系法治化研究》第五章论述了央地关系法治化的基本原则,妥善处理了统一与灵活、集权与分权、事权与财权、公民权利与政府权力等多组对立而统一的关系。这一章还谈到行政区划和经济区域保持协调而与司法区域分离的想法,见地颇为独到。《大国地方:中央与地方关系法治化研究》第十章探讨央地区域结构,提出了建立大区和划小省区的建议,令人耳目一新。相信,这些观点将引发学界更深入的关注和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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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第一,第6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职业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组织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依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第17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举办发挥骨干和示范作用的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对农村、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给予指导和扶持。由此分析,各级人民政府都对举办职业技术教育负有一定的职责,而对于行业组织和企业、事业组织的管理和指导权应在地方政府。
    第二,第11条规定,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职业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和督导评估。由此分析,全国职业技术教育的宏观管理自然属于中央,但是具体的领导、统筹协调和督导评估却分属各级地方政府。
    第三,职业学校教育分为初等、中等、高等职业学校教育。初等、中等职业学校教育分别由初等、中等职业学校实施;高等职业学校教育根据需要和条件由高等职业学校实施,或者由普通高等学校实施。其他学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统筹规划,可以实施同层次的职业学校教育。由此分析,对于不同层次的职业技术教育,可分别归口到高等教育和初等、中等教育的范畴中决定管理权归属。
    第四,第18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农村经济、科学技术、教育统筹发展的需要,举办多种形式的职业教育,开展实用技术的培训,促进农村职业教育的发展。由此分析,农业技术教育管理权在县级地方政府。第五,第27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地区职业学校学生人数平均经费标准;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本部门职业学校学生人数平均经费标准;第30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开征的用于教育的地方附加费,可以专项或者安排一定比例用于职业教育。由此分析,职业技术教育的经费保障职责主要在省级地方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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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序言/胡建淼
序言/张千帆

第一章 中央与地方关系法治化基本理论
第一节 国家结构形式及其理论
一、单一制模式
二、联邦制模式
三、对单一制模式与联邦制模式的评价
四、国家结构形式的模式选择
第二节 中央与地方权力关系及其理论
一、中央集权主义
二、地方分权主义
三、均权主义
第三节 地方自治及其理论
一、地方自治的概念
二、地方自治的基本理论
三、地方自治与地方分权及其类型
四、地方自治制度的形成和发展
五、地方自治的法治化进路
第四节 中央对地方的控制方式及其理论概述
一、立法控制
二、行政控制
三、财政控制
四、人事控制
五、司法控制
六、政策控制

第二章 中国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历史演进
第一节 君主专制政体下的中央与地方关系
一、君主专制政体
二、中央与地方的权力分配
第二节 近代地方制度的演进
一、最后帝国的政治博弈
二、最初共和国的思想博弈
三、袁世凯时期的权力博弈
四、北洋时期的军阀割据与联省自治运动
五、国民政府时期的地方法制
第三节 新中国的中央与地方关系及其改革
一、新型国家的中央与地方关系
二、新中国成立初期的中央与地方分权的探索
三、计划经济体制的结构性弊端
四、体制改革与地方分权
五、行政区划及其调整
六、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施
七、“一国两制”与特别行政区
第四节 中央与地方关系法治化的必要性研究
一、理论必要性
二、现实必要性

第三章 中央与地方关系法治化比较研究
第一节 国家结构形式与地方分权
一、联邦制国家的权限划分与单一制国家的权限划分
二、立法领域的分权与行政领域的分权
三、权限争议的解决
第二节 中央与地方的组织
一、中央政府有关行政机构
二、地方政府及其他政府机构
第三节 西方国家地方政府制度改革
一、《里斯本条约》对欧盟各国地方制度的发展
二、法国地方制度的改革
三、英国地方制度的改革
四、德国地方制度的改革
五、俄罗斯地方制度的改革
六、日本地方制度的改革
七、美国地方制度的改革
八、西方国家地方政府制度改革的特点、趋势和启示

第四章 我国中央与地方一体多元的关系格局
第五章 中央与地方关系法治化的基本原则
第六章 中央与地方事权划分
第七章 中央与地方财政权划分
第八章 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关系的法治化研究
第九章 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第十章 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区域结构问题
第十一章 建立中央与地方以及地方与地方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
第十二章 建立和完善中央对地方的监督与控制机制
第十三章 建立和完善中央与地方关系的纠纷解决机制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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