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传统刑事司法正义观
一、报应性正义
(一)报应性正义的含义
报应,就其本意而言,是对所受损害的回复、回报或补偿。“善有善报,恶有恶报”是人人耳熟能详的古老伦理观念。《圣经》日:“若有伤害,就要以命偿命,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脚还脚,以烙还烙,以伤还伤,以打还打。”报应性正义,亦可称之为报复正义或惩罚正义(retributive justice),是指国家运用刑罚对犯罪进行报复所体现出来的一种法律正义。具体言之,是指当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涉嫌违法犯罪之时,由政府和犯罪行为人通过司法程序按照系统的法律规则来决定其责任并对其施加痛苦,以达到刑罚的公正性和平衡性的一种正义观。
一般认为,报应性正义的源自亚里士多德的矫正正义。亚里士多德说:“不论是好人加害于坏人,还是坏人加害于好人,并无区别。不论是好人犯了通奸罪,还是坏人犯了通奸罪并无区别。法律则一视同仁,所注意的只是造成损害的大小,到底谁做了不公正的事情,谁受了不公正的待遇,谁害了人,谁受了害,由于这类不公正是不均等的,所以裁判者尽量让它均等。”报应性正义的提出者是康德,他认为:对犯罪科处刑罚是人类理性的当然要求,并且是基于正义的要求,这就是报应性正义。就多数情况而言,报应性正义也是公平的正义,体现了分配正义的内涵,其道德逻辑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施与人者,当受回报。“以眼还眼,以牙还牙”这句古老的格言亦说明了报应性正义的公平之意。从报应性正义产生以来,公平观念构成报应性正义的核心。但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构成报复的正义概念的核心含义的已经不仅仅是公平了,道德上或法律上的权利(其基础语义是正当)因素也加入进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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