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乾隆朝陋规案纪实
第一节 盐务陋规案
清代国家每年财政收入,地丁、关税而外,惟盐课为大宗。这是因为盐为生活日用所必需而所费无多,清代又是人口急剧膨胀的时期,所以销路宽而输课较易。产盐之地,各省不同,云南、四川产于井,河东(山西)产于池,其滨海省份,如两淮、两浙、长芦、山东、闽粤等处,则产于海。清朝大体沿袭明制,在各盐区设盐政衙门,执掌从食盐的招商颁引、征收盐课到产运行销,而行盐各省地方行政官员,上自督抚,下至州县卫所,也有疏引缉私之责。
盐务陋规的缘起,最初往往出于办公开支或兵弁巡缉私盐的需要,盐政衙门和地方督抚向盐商摊征一定的银两或者物品,所以说盐规的少量存在,就官员俸禄微薄、地方公费短绌而言,不能不说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日久相沿,踵为故事,递年增加,竟成为数额巨大,乃至高于盐课正额的盐务陋规。
盐务陋规,当时亦称盐政陋规,通常简称盐规,其名目繁多,不一而足,简而言之即借办理盐务之名向盐商索取正课之外名目繁多的规费。康熙年间卢询《商盐加引减价疏》中说:“各衙门额规,千头万绪。盐院盐道等,固其本管官,额规决不可缺,而行盐地方,文官自督抚以至州县杂职,下及胥役,武官自提镇以至于把,下及兵丁,莫不皆有额规。而额外交际诛求,又复不可计算。各项费用,总皆增加于盐价之上耳。”
康熙年间,特别是康熙晚年,各地普遍存在的盐务陋规,不仅极大地败坏吏治,加重盐商负担,而且由此导致的盐课正额连年亏欠、库帑亏空,严重地影响了国家正常的财政收入。雍正即位后,从弥补库帑亏空急务出发,降旨命地方督抚大吏密查所有地方情形。各省督抚以及管理盐政、榷关的官员开始密奏各地的钱粮亏空及收受火耗、盐规和税规的情况。雍正二年(1724)山西巡抚诺岷等提出“火耗归公”为中心的具体而可操作的实施方案,雍正极为赞赏,并形成了以耗羡归公的方式一举解决弥补库帑亏空、增给官员养廉和留给地方办公费用的田赋改革思路,至雍正中期才完成了至今为人称道的耗羡归公改革。与提解火耗同时进行的还有盐务陋规和税务陋规的改革,所施行的思路与火耗归公大体一致,即朝廷不颁布统一的带有强制性的谕旨命各省督抚及盐政、税关监督执行,而是依据他们主动提出的盐规归公奏请,作为个案分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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