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程序的特征也有助于保证程序正义的实现
程序正义的价值是外在工具价值和内在目的价值的统一。程序正义的工具性价值,指程序将应然的权利与义务转化为实然的权利与义务,将静态的宪法与行政法律制度转化为动态的政策过程,实现对公共权力的合理性限制。程序的工具主义认定程序是达致某种良善目标的工具性手段,其合理与合法性源自某种结果的正义性,即认为程序追求的目标是“好结果效应”。代表理论诸如边沁的功利主义哲学、波斯纳关于法的经济成本理论、德沃金关于法的道德成本学说等。程序的价值主义则是一种价值本位的理论学说,它的最大特点在于实体结果的优先性。它强调程序的独立价值,强调程序有着独特的功能效应,把人的价值尊严内化于正义的程序之中,反映了对“人之为人”的终极的价值关怀,体现了对人的目的性这个最高价值目标的认同与尊重。反过来说,人的存在与主体性又赋予了程序正义最高的价值位阶。如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富勒的程序自然法学说、戈尔丁的自然正义原则说、萨默斯的程序价值论、马修的尊严价值等。程序的内在价值直接保障了人的主体性和人的尊严,而程序的外在价值则满足了人们对正义结果的不断追寻。内在的价值是通过法律程序进行评价,其标准是程序本身的要求;而外在的价值通过社会系统评价,其标准是程序以外的要求,反映的是一种工具主义取向。两种价值标准共同决定着纠纷解决的正义性。程序正义是一种“看得见的正义”,一种正当的程序不仅具有确保政策的选择不偏离公共性方向的功能,其自身也体现了国家公共权力在决策过程中对其所管理的公民权利的尊重和对社会秩序的自觉合理的建构。程序自身的特征也有助于保证程序正义的内涵得以真正实现。
特征之一:程序自治。程序的自治就是在程序设计中分配程序参与者以角色并明确其职责与义务,从而排除外在因素的影响和外部环境的干扰,最终形成一个平等对话、自主判断的理想的程序世界,以解决程序所要解决的问题。即通过抽象的逻辑建构从现实世界中分离出一个中立的程序世界,以分化为基础的程序,通过分配程序参与者的角色的权利与义务,可以对政治权力的恣意进行有效的限制,以创造出一个相对独立的决策“隔音空间”。如果没有程序的这种分化与独立的功能,现实的政治权力就可能会左右决策的选择,导致决策偏离公共利益的轨道。理想的程序世界为平等的各方提供了一个有效的公共论坛的组织方式,程序结构是开放的,所有政策相关者都可以参与其中,表达自己的意见与建议,并在民主的公共论坛中受公共慎思的检验,最终为公共利益的识别与创造提供条件。但是,程序为了效率的需要,必须形成一个真空,排除杂多信息的干扰,而且必须具有“作茧自缚”的效应,任何经过程序所确定的决定都具有法律的强制性,全体公民都必须认同并遵守,由此构成了对程序系统的内在限制,也即是利用程序不断进行自我复制和内在限制,程序的这种“作茧自缚”的功能保证了程序世界的封闭性、客观性和严谨性,也有助于排除外界干扰,对任何人都平等对待,这样,一种有管理的程序自治的社会秩序也就产生了。因为程序是决定的决定,它所决定的并不是结果,而是作为结果的决定是如何产生的。程序结束以后,由于程序所产生的最终结果具有法律效力,因而可以对社会秩序进行合法的控制。在程序进行过程中,自主与自治的权利得到了保护,社会整合与调控也得到了公民的认可,具有合法性,“自然的秩序”在程序中得到了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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