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这种历史的观点,应该首先承认社会科学的研究对象——客观事物的演化发展具有不可逆性和历史继承性。因此,我们在研究问题时,必须将所研究的客观事物置于特定的历史条件下,进行具体的历史的分析,一切以时间、地点和条件为转移。这种历史科学的内涵就是历史观的基本原则。1919年列宁在斯维尔德洛夫大学的讲演中指出:“为了解决社会科学问题,为了真正获得正确处理这个问题(指国家问题——作者)的本领而不被一大堆细节或各种争执意见所迷惑,为了用科学眼光观察这个问题,最可靠、最必需、最重要的就是不要忘记基本的历史联系,考察每个问题都要看某种现象在历史上怎样产生,在发展中经过了哪些主要阶段,并根据它的这种发展去考察这一事物现在是怎样的。”列宁的这段论述说明,历史观的基本原则集中于一点,就是按照历史发展的自然进程来揭示客观事物的真相。这种观点本身就具有方法论的意义。
历史观原则在社会科学研究中的方法论意义,有三点需要特别重视:
其一,它排除了主观先验性的思维方法。因为历史观要求研究社会领域中的各种现象,必须通过对事实发展的基本联系和基本线索的分析,把握某一事物本身的矛盾运动和因果联系,从而揭示事物之间的本质联系.因此,恩格斯指出:“这种形式看来有好处,就是比较明确,因为这正是跟随着现实的发展。”这样,便可以排除先天的虚构和虚构的先验的方法硬套在历史事实之上。
其二,它体现了个性与共性相结合的科学方法。历史观的原则说明,一切现实的社会现象尽管非常复杂,并有着很多特殊性、偶然性的表现,但是特定社会关系中所显示的客观现象有着重要的共性的内容。因此,社会科学研究的结论,必然与其共性特征相一致。也就是说,只有忠实于历史现实的结论,才是可信的和可靠的。因为在现实的社会科学研究中,为了对大量复杂的社会现象作出正确的评价,必须广泛采用历史的比较方法,以便对一定社会关系中的事实作出定量、定性和定位的分析,并使这些研究所陈述的见解同历史的本质相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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