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如何既保障广播电视媒体像企业一样能够赢取利润实现它的商业属性,同时又保证它能充当好喉舌、维护公共利益而不失它的政治属性呢?美国的内容监管经验给我们提供了很多的启示。
首先,在监管策略上,要逐步实现从行政调控转向法律监管。
目前我国确立了国家广电总局对广电系统进行监管的主导地位。《国家广播电视管理条例》是我国广播电视媒体的基本法规,它确立了节目内容标准及节目审查的原则性框架,是我国广播电视内容监管的一个主要依据。
但在实际操作中,可能还由于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对现存的一些广播电视节目的监管,广电总局常常使用的行政手段有:制定政策、规划、标准;行政许可;年审年检;下发指令以及行政处罚等。其中用得最多的是以行政管理者的身份用直接发放通知对节目叫停的方式进行管理,以此来弥补法律的缺位。这种以政策性文件进行节目内容监管的方式,对于广电机构及其从业者来说,因不能进行事先的自我预见,往往容易导致广电从业者及广电机构只能以上级部门的命令和工作经验为依据去把握节目内容的标准,这样他们不止难以预期和确定某些节目的播放后果,更难以发挥积极性,对节目内容进行创新。
在这一点上,美国都是事先以立法的形式制定了明确的各类广电节目内容标准与准则。然后在执照续展时再以此为据对广电媒体的节目历史加以审查、核验,这种操作基本上是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使广电媒体有章可循,主体的创新性和积极性也可以得到充分的发挥,排除了监管过程中任何的随意性。
因此,在以后的广电内容监管中我们应该在现实国情的基础上进行改革,由目前的广电内容监管以行政调控为主导逐步发展和转向以法律调控为主导,最后实现法律监管的主导地位。
其次,在监管主体上,要实现由单一的部门主管走向多元化的互补监管。
我国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负责对广播电视媒体的监管工作。它肩负着党政宣传、媒体建设和媒体管理的重要职责,尤其是意识形态的监管是它的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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