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行为进行评价,无论什么性质的评价,都要既根据效果,也根据动机,这在学术界、在实际生活中已经达成共识。尽管近代西方有所谓动机论与效果论之争,但这种争论由于导源于特殊的理论基础,没有多少实际意义而已经成为历史,现当代学者似乎对此问题没有什么兴趣。但是,实际上还存在着以下三个问题需要讨论:
(1)-般地说,行为评价既要根据动机,也要根据效果,这是对的,也是一条应该坚持的原则,但在动机和效果之间评价者应不应该有所侧重?
(2)行为的动机是好的,行为的效果不好或坏,对这种行为评价者应该如何评价,应该作出怎样的评价?
(3)行为的效果是好的,行为的动机不好或坏,对这种行为评价者应该如何评价,应该作出怎样的评价?
在以上三个问题中,有的已经有了答案,但仍然需要我们反思和重新认识。
关于在对行为作评价时应不应该有所侧重的问题,回答应该是肯定的。我们在进行任何性质的行为评价时都应有所侧重,而且所侧重的应是效果。说行为评价既要根据动机,也要根据效果,这虽然是对的,但不准确。准确地说,行为评价要注重效果,兼顾动机。其所以要如此,主要有以下几条理由:
第一,这里所说的评价是对行为的评价,而不是对动机的评价,也不是对效果的评价。对动机和效果进行评价的目的是为了对行为作出正确的评价。动机是与行为的动因相关的,而效果是与行为所追求的目的相关的,效果如何,直接关系着人的目的是否实现,直接决定着和标示着行为的价值。相比较而言,动机对于行为不具有这种意义。因此,效果对于行为本身的意义,特别是对行为者的意义比动机更大。
第二,效果作为行为的后果,不仅会对行为者的生活直接产生影响,而且会对行为所及的人和社会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相比较而言,动机在这些方面一般没有多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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