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之为人就其本质而言是一个自由自觉的存在物,他是面向多种可能性来开展自己的实践活动的。也就是说他有自主性,这种自主性要受自身的支配。就这个层面而言,万物都可以被包容到人自身中来,都可以被“我”所表象。但这种自由并非是说人可以随心所欲、为所欲为,可以任意地宰割和裁制自然,如果这样,我们所达到的仅仅是一种抽象的自由,一种形式化的自由,或者说根本就称不上真正的自由。这种自由也并非康德所说的仅仅出于理性自身对先天道德法则的遵守,它只会使人在理性面前望而却步。
我们对人的规定不能落人单一的向度之中,对自由的规定也一样。人本来是一个具体的存在物,他是感性与理性的统一体。也就是说,他一方面要面向先天性的道德法则,一方面也要遵从自然规律。就自由而言,如果仅强调其中一方面,就会使自由落入虚无主义之中。所以真正的自由应该是有限制的,也就是人作为人,其本身就是有规定性的。
因此,要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首先不能盲目否定人的主体性的合理性,而是应该在承认人的主体性、人道以及人对物之间主客体关系有限性的基础上,找到人的主体性和人道的实现与发展的合理性的限度。
其次,在人与自然的关系方面,人不能仅仅从自身出发而无限行使自身的能力。这样,我们所得到的人也只是极度抽象的人,或者说一个纯粹的符号而已。人本身就应该是有限度的,这种限度就是整体自然界对人的规定,即“天”对“人”与“物”的规定。这种规定,恰恰表明了人对自然的实践活动本身就是应该有限度的,而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就实现于这种人对自然的有限活动之中。只有这样,人才是真正的、具体的人,人才能真正配得上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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