赫尔德对于历史世界以及民族本质的认识最终来自于他的人道理想(Humanitatsideal),并且最终也反映在这种人道理想中。在狂飙突进时代,在宣扬德意志方式与艺术的传单满天飞的日子里,在《葛兹》(Goetz)与《强盗》(Rauber)中,人们站在了一条或许能通往民族伟大政治生命问题的道路上。然而这种从狂飙突进运动进发的热情中出现的普世性的人道理想,却再次引开了这一发展方向,以致从长期来看,它还削弱了政治世界的意义。现在,赫尔德开始拒绝承认历史现象具有与国家及其权力冲动相同的神奇的榜样力量。因此,赫尔德的历史意识并不足以让他认识到,法国所提供的新型民族国家模式只是旧式民族国家与权力国家不断发展的结果。在时人眼中,这一段新生国家的前史与根基却被人类对其权利与需求的哲学性与普遍性的动机所掩盖。1789年以来在法国所发生的一切,并不被德国人视作受历史局限的、完全具体的力量所导致的结果,而是被理解为自由创造的——正当或不正当的——人类精神之产物。这种历史理解赢得了赞扬,也受到了诅咒。但是,这些印象对于民族理念的发展并非没有影响。相反,民族理念通过一种普世性的、理性的意识以及那些渴望追求理性的同时代人得到发展与推广。1791年,威兰(Christoph Martin Wieland,1733-1813)的话极有特点:如果2500万人中有2400万人——即便只有2000万人能够同心协力、坚定不移地要求停止旧的国家宪法,那么这些2000万人就可以组成一个民族,其中小部分坚决反对不公正者成为领袖。然而从这“基本真理第一条”出发,我们会得出这样的结论:没有一个欧洲国家有权使用暴力强迫法兰西民族接受一种它所不欢迎的宪法。22这是从民族绝对自决权中得出的极有成就的新理论,但是,它并不被视作一种政治历史事实,而是一种政治理性事实。由于具有自决权,民族才具有个性。但是根据我们的历史认识,这种个性并不是民族在历史中所形成的个性。在这里,民族只是人类的一种分支,是人类根据抽象原则、在排除个人影响之后所规制的圈子。由多数人意志所决定的民族形式是同民族真正的历史内涵相冲突的。这种关于民族主权的理论在形式上具有致命的弱点与错误。这一点现在已经很清楚了。但是这种政治历史的错误同时也是一种巨大的政治历史力量。对于德意志现代民族国家的起源而言,这种理性的、普世性的思想浪潮也是不可缺少的。让我们借助它去理解此后的德意志发展吧。对于德意志而言,它首先是一种令人刺激的理论,至少可以让人们去思考它是否是真理,或者它还不足以成为真理。只要下层还缺乏权力冲动,让国家与民族紧密结合的需求也不会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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