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教师一方面要自觉接受法律的约束,是法律的遵守者,另一方面要积极宣传法律,是法律的宣传者。把依法执教作为教师的基本道德法规,不仅充分体现了依法治国的“法治”精神,而且也合乎现代教育发展的规律和方向。
(3)依法执教是加强教师师德修养的客观要求
加强师德修养具有重大的社会意义和现实意义。一方面,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的历史时期,社会的全面发展与进步需要全民族的科学文化素质的提高,需要成千上万的各级各类人才。作为人类文明的传播者,教师只有加强道德修养,不断提高自身素质,才能培养和教育出适合时代要求的社会主义“四有”新人。另一方面,加强师德修养是教师自我完善与发展的需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上的各种不正之风和经济生活中的拜金主义、个人主义、享乐主义等已严重影响着教师道德修养的提高。在执教过程中,确实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歧视、挖苦、侮辱、体罚、殴打学生等现象,这不仅起不到应有的教育和管理效果,而且严重侵犯了学生的合法权益,损害了教师的群体形象。因此,教师要切实更新教育观念,通过依法执教,规范自己的行为,促使道德品质的进一步提高。
(4)依法执教是教师依法维权的迫切需要
权利和义务是辩证统一的关系,依法执教既是教师履行义务的过程,也是教师行使权利的过程。党和国家历来十分重视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不仅制定和颁布了《教师法》等一系列有关教师的法律和政策,而且还专门设立了“教师节”,并采取多种具体有效的措施,使教师的社会、政治、经济地位得到了极大的提高。教师职业也日益成为令人羡慕的职业。
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在一些地方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侵犯教师权益的现象,这不仅违犯了我国有关教师的政策和法律,而且还严重挫伤了教师的工作热情,影响到教学质量的提高与教师队伍的稳定。如何预防和避免此类现象的发生,一方面需要特别是与教师有关的各级各类组织和个人转变观念,履行义务,依法尊重和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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