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4条关于单据有效性的免责
一、问:银行对于单据有效性的免责包含哪些内容?
答:统一惯例是在信用证的独立性原则基础上,主要解决信用证业务流程中各方的责任和义务问题。单据的有效性不是统一惯例解决的问题。开证申请人不能以单据的无效要求开证行、指定银行等银行承担责任。
单据的有效性是银行、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在经营中应解决的问题,应依据当地的法律来规范。如果银行参与造假、对造假知情或对明显的造假在审核方面有过失,仍应承担法律责任。银行对于单据有效性的免责包含以下四方面的内容:
1.银行对任何单据的形式、充分性、准确性、内容真实性、虚假性或法律效力免责。
2.银行对单据中规定或添加的一般或特殊条件免责。如,提单通常都有承运条款,银行不审核这些条款,也不对这些条款承担责任。
3.银行对任何单据所代表的货物、服务或其他履约行为的描述、数量、重量、品质、状况、包装、交付、价值或其存在与否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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