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健全的金融机构体系
金融机构泛指从事金融业务、协调金融关系、维护金融体系正常运行的机构。在市场经济制度下,金融机构体系一般包括货币金融制度的制定及执行机构、金融业务的经营机构以及金融活动的监督管理机构三类机构构成的完整机构体系。
大量金融机构在区域金融中心体系内集聚有以下作用:第一,作为资金融通的中介,促进了经济发展中资金的顺利流动和转化。金融机构体系可以创造金融工具、创造货币、充当信用中介、充当支付中介的功能提高资金融通的效率。第二,降低了融资交易中的融资成本。大量的金融交易集中于金融机构,可以使其凭借自身在金融资产处理上拥有的信息优势、规模经济优势和专家理财优势有效地降低交易成本而出现规模经济效应。第三,金融机构所提供的很多金融工具降低了金融交易中的风险,从而为社会提供金融风险转移和管理服务。第四,完善的金融机构体系可以通过众多金融机构之间频繁的业务往来实现信息的溢出,使信息可以在区域金融中心体系的腹地范围内进行高效、低成本地传递,从而改善金融市场中的信息不对称。第五,高度集聚的金融机构可以扩大区域金融中心体系的“极化”效应,增强区域金融中心体系内各节点对腹地内的资源、技术、人才和信息的吸纳能力,使腹地内的资源、技术、人才和信息不断通过金融中心的网络向金融中心节点集聚,从而扩大金融中心节点的规模。
因此,在区域金融中心体系中,金融工具的发行以及金融业务的开展均离不开金融机构体系来推动。一般而言,区域金融中心体系应聚集有数量众多、功能综合的金融机构,并形成包括银行(中央银行、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以及保险、证券、基金等非银行的多业务种类、多功能交叉的完善的金融组织体系,既实现金融机构功能上的互补,又扩大地区金融业规模,实现规模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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