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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改革与发展:解读《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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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010089621
  • 作      者:
    刘玉廷,刘光忠,王宏著
  • 出 版 社 :
    人民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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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为了引导和促进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又好又快发展,2009年10月3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9]56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明确提出了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目标和具体措施,成为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纲领性文件,在社会上尤其是注册会计师行业引起广泛关注和强烈反响。
    人民出版社作为国家级公益性出版单位,应广大读者的要求,约请了《若干意见》的主要起草者,围绕《若干意见》的重要意义、制定背景、发展蓝图、重点扶持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制定出台相关扶持政策、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强化行政监管、优化内部治理、形成发展合力、提升品牌文化、加强分所管理、规范执业收费等12个专题,逐一进行了深度解读,系统地回答了为什么,怎么样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重大问题,凝聚了起草者的智慧,心血和汗水,体现出起草者强烈  的责任感,使命感和忧患意识,是一部融思想性,指导性、权威性、针对性、可操作性于一体的难得的佳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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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这个行业的人很少知道,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早在20世纪初就已诞生,它的历史比人们想象的要长很多。1918年,中国第一位注册会计师谢霖先生创办了中国第一家会计师事务所——正则会计师事务所。1927年,著名会计学家、教育家潘序伦先生在上海创办了潘序伦会计师事务所(即现在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新中国建立以前,中国的会计师事务所已有了一定规模,注册会计师人数曾达到2619人。但在动荡不安、经济萧条的历史岁月里,注册会计师行业不可能取得太大的发展。
    新中国成立之初,各级人民政府积极恢复和发展生产,受到保护的私营厂商仍需要注册会计师为他们提供服务。政府对注册会计师的作用十分重视,主管经济工作的陈云同志就曾大胆聘用上千人次注册会计师,对工商企业依法查账,为争取国家财政经济状况的尽快好转做出了贡献。但后来随着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模式的确定,一切经济交易都成了“公对公”,注册会计师行业一时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和意义,逐渐退出了中国经济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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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前言
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改革与发展进程中新的里程碑——《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若干意见》系列解读之一
历史与未来的握手——《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若干意见》系列解读之二
浓墨重彩绘蓝图——《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若干意见》系列解读之三
重点扶持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加快发展——《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若干意见》系列解读之四
大力抓好各项扶持政策的落实到位——《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若干意见》系列解读之五
人才建设是关系行业发展全局的重中之重——《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若干意见》系列解读之六
毫不松懈地强化行业行政监管——《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若干意见》系列解读之七
全面提升会计师事务所核心竞争力——《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若干意见》系列解读之八
进一步强化分所管理实现由大到强的飞跃——《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若干意见》系列解读之九
规范服务收费促进公平竞争——《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若干意见》系列解读之十
全国各地掀起贯彻落实国办发[2009]56号文件的热潮——《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若干意见》系列解读之十一
鹰击天风壮鹏飞海浪春——《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若干意见》系列解读之十二

附录1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附件: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若干意见
附录2 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附件: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管理暂行办法
附录3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附件: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附录4 关于征求《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意见的函
附件: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附表1
附表2
附表3
附表4
附表5
附录5 关于征求《财政部关于推动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暂行规定》意见的函
附件:财政部关于推动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附录6 关于征求《财政部关于科学引导小型会计师事务所规范发展的暂行规定》意见的函
附件:财政部关于科学引导小型会计师事务所规范发展的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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