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从以上所举的几个例子已不难看出,有些问题,比如确定裁判管辖,在中国目前似已不需要通过划分公法与私法来解决。而在另一些情况下,区分公法和私法仍然可以使局势变得更加明朗,有助于问题的解决,兹举一例如下:在认定产品责任的案件中,如果存在着衡量产品安全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某产品符合了上述标准,但仍给合理使用的消费者造成了损害,那么该产品是否构成缺陷产品呢?借助于公法与私法的区分可以看出,产品符合政府规定的质量标准通常只表明出售产品的行为符合公法上(来自于国家)的要求,并不意味着产品的制造者尽到了私法上(对消费者)的注意义务,更何况在严格责任之下,即便尽到了注意义务亦难以免除对产品制造缺陷的责任,至此,上述问题的答案已是昭然若揭了。
可见,就便利法律的解释与适用之功能而论,私法一词在中国依然有效。然而,究竟依何种标准来界定其含义,则须结合具体语境和个案事实作进一步分析,无法一概而论。需要补充说明的是,就笔者目前所收集到的材料来看,私法在中国至今还只是一个学理概念,并未被任何规范所吸收。有鉴于此,不妨将其比作求解法律方程时可设的一项参数,常与公法联用,可能但不总是有益,更非绝对必要,使用者自应将此谨记于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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