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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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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S  B  N:
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立法研究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01446889
  • 作      者:
    姜爱东主编
  • 出 版 社 :
    群众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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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立法研究》重点就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的法律地位、性质、基本法律原则、适用对象、适用条件、适用范围、适用程序以及执行等基本问题进行了进一步的研究和探讨。可以说,《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立法研究》是以前研究成果的深化和发展,尤其在法律地位、性质、立法原则、实体法适用、执行制度以及执行体制、适用程序等方面都有所创新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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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此后,有关司法解释以及地方立法对于劳动教养的适用对象进行了不断的扩大,比如:1965年公安部《关于防止申诉告状人员、精神病患者和自流人员流人首都的通知》中规定,对于申诉告状人员中无理取闹、危害治安的分子,特别严重的可以送劳动教养;1981年公安部《关于坚决制止卖淫活动的通知》规定对于从事卖淫活动、屡教不改的妇女要进行劳动教养;1981年国务院批转的公安部《关于坚决打击向国民党特务机关写信挂钩的犯罪分子的通知》规定对于经过处理再次实施挂钩行为的人根据情节可以决定劳动教养;1981年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对恶毒攻击、诽谤中央领导同志是否构成犯罪问题的意见》规定对于发表反革命言论进行宣传煽动,包括恶毒攻击、造谣诽谤党和国家领导人的,也可以劳动教养;198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重婚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中对于情节恶劣的非法同居者应实行劳动教养;198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处利用摘除节育环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分子的联合通知》中规定,对于以牟利为目的,私自为育龄妇女摘除节育环,或者借摘除节育环对妇女进行调戏、侮辱的,可以收容劳动教养;1983年公安部《关于严禁赌博活动的通知》规定,对于大中城市中不务正业,一贯赌博,情节较重,屡教不改,又不够逮捕判刑的,可收容劳动教养;198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处理反动会道门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于参与反动会道门活动,够劳动教养条件的,也可以劳动教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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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概述
第一节 现行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措施的构成及其特点
第二节 现行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措施的现状
第三节 现行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措施的法制化历程
第四节 关于现行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措施法制化建设的几点思考

第二章 现行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措施的改革与完善
第一节 现行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措施改革与完善的必要性
第二节 关于改革与完善现行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措施的主要理论观点
第三节 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制度的价值选择与法律地位

第三章 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基本原则概述
第二节 现行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措施基本原则分析
第三节 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

第四章 违法行为教育矫治的实体法适用
第一节 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的适用对象
第二节 违法行为教育矫治的适用条件
第三节 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的适用范围
第四节 违法行为教育矫治的适用期限

第五章 违法行为教育矫治的程序法适用
第一节 违法行为教育矫治适用程序的基本原则
第二节 违法行为教育矫治的适用程序
第三节 违法行为教育矫治适用的权利救济与法律监督

第六章 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执行制度的改革完善
第一节 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执行制度的价值分析
第二节 劳动教养执行工作的改革与制约
第三节 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执行管理体制的改革完善
第四节 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执行制度的改革完善与国家保障

第七章 劳动教养制度与国外相关制度的对比分析
第一节 劳动教养制度与国外相关制度对比分析的角度和起点
第二节 劳动教养制度与国外轻罪制度的对比分析
第三节 劳动教养制度与国外保安处分制度的对比分析
第四节 劳动教养及其相关制度与国外少年司法制度的对比分析
主要参考著作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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