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自愿性。志愿者工作,是一种纯粹出于利他的动机,以实践志愿精神为目的的公益事业。是民主的,不受外来强力作用的。其动力完全来自于志愿者内心。<br> 2.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是无偿的,但是并不表示不为他们提供一定经费或补贴,补偿他们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花费,如交通费、通信费、资料费等。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应通过法律来加以规定①。像在日本,虽然对志愿者不支付工资,但会支付活动的全部或部分费用。<br> 3.担任社区矫正志愿者需符合一定的条件。基本条件是拥护宪法、遵守法律、品行端正、热心社区工作、有一定的法律水平、文化素质和专业知识。担任社区矫正志愿者需要向矫正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颁发聘书后方可以从事社区矫正工作。这是因为社区矫正是一项刑罚执行活动,具有法定性和严肃性。<br> 4.社区矫正志愿者从事的社区矫正工作不是其专职工作,这有别于专职的矫正工作者。<br> 5.社区矫正志愿者具有一定的属地属性。大多社区矫正志愿者都是居住在社区中的居民。这是因为社会志愿者对自己居住的社区甚至社区矫正对象非常熟悉,有助于他们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容易为矫正对象所接受②。<br> 6.我国社区矫正工作正处于试点阶段,专业的社区矫正队伍力量还相对比较薄弱,因此需要积极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利用社区资源参与社区矫正的具体方式和途径。充分发挥国家专门机关的业务优势,并积极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事业,增强社区矫正的力量。促进社区矫正的专门性与群众性相结合是社区矫正工作取得成功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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