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br> 但正在被执行刑罚或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br> 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的。公诉人出庭的公诉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以及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br> 3)两审终审制度<br>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两审终身制是指一个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判就宣告终结的制度。<br> 根据法律规定,下列案件实行一审终审。<br> (1)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br> (2)基层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资格案件、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案件、宣告失踪案件、宣告死亡案件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br> 4)合议制度<br>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合议制,除第一审的简单的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外,都要组成合议庭进行。合议制度又称合议制,是指由三人以上审判员或三人以上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的制度,它是与一个审判员独任审判相对而言的。合议庭组成人员必须是单数,一般为三人,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可以保留少数人的意见,但须记入笔录。人民陪审员和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br> 5)回避制度<br> 回避制度是指司法人员与其经办的案件或者案件的当事人有某种特殊的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因而不得参加处理这个案件的制度。<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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