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于经济人制度的考虑或是“搭便车”的心理,很多人即使在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时也不愿意提起诉讼,因此对那些热心提起诉讼的公民,特别是对那些案件与自己没有利害关系,纯粹是出于社会责任感的公民,其精神就更值得嘉许。对于这些勇敢的起诉者,法律应当规定相应的鼓励机制,对这些起诉行为进行鼓励,如规定诉讼费不应当由他们承担。对于这点,有学者早就考虑到了,如刘加良在《公益诉讼制度初论》中提道:“胜诉的原告也获得国家的奖励,但奖励的范围限于诉讼费,合理的律师费及国家对被告的一部分罚金。”有诉讼就有败诉的可能,既然不鼓励由原告承担诉讼费,那么原告一旦败诉将由谁来承担诉讼费呢?笔者认为,此时应当区分原告是恶意的滥诉还是非恶意的败诉。如果是前者,那么原告是在浪费司法资源,诉讼费理应由他承担;如果是后者,那可能是由于收集证据不足或被告势力过于强大等原因导致原告败诉了,为了体现公益诉讼的鼓励机制,此时诉讼费可以由国家承担,或设立一个公益诉讼基金,由这个基金来承担,也可以在诉讼制度上为这种公益诉讼设立一个绿色通道,如免去诉讼费。总之,我们的目的是要鼓励并支持相关组织、个人出于社会责任心而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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