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一审查明:张华英系吴菊梅之女,吴国琼、吴菊梅、吴燕珍、吴新梅、吴赛花与死者吴学恕之间系兄弟姐妹关系。1961年,张华英10岁时经双方亲属协商被过继给吴学恕并被收为养女,此后,张华英即与吴学恕一起共同居住生活,吴学恕并供给张华英上学。1968年张华英以生父生病需要照顾为由回到景宁县标溪乡丰林口村生父处。1970年张华英结婚后与其夫潘利荣一同回到桃源村,并将户口迁入与吴学恕同处的桃源村第三生产队落户,与吴学恕分户生活。在此期间,双方互有来往,张华英对吴学恕也尽有部分义务。1993年8月,桃源村重修吴氏宗谱,吴学恕将张华英登入自己名下。2005年1月22日,吴学恕病故,为办理丧事,张华英与吴国琼及其他亲属产生矛盾,吴学恕的丧事由张华英、吴国琼等人以及部分亲戚共同参与办理。一审另查明:吴学恕生前兄弟姐妹除吴国琼、吴菊梅、吴燕珍、吴新梅、吴赛花之外,另有弟吴学竹、妹吴春梅二人,但该二人及其父母均已先于吴学恕死亡。诉讼中,张华英及吴国琼、吴菊梅、吴燕珍、吴新梅、吴赛花均主张吴学恕生前未生有子女。在吴氏宗谱登人吴学恕名下的除张华英外,尚有“千望”,经调查,“千望”名为梅望元,但其否认系吴学恕的亲生子,主张与吴学恕无血缘关系,并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吴学恕的遗产。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本案属继承权确认纠纷,张华英与吴学恕之间是否存在收养关系以及该收养关系是否已在事实上解除,是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焦点,也是判定张华英是否享有对吴学恕遗产继承权的关键所在。由于吴学恕收养张华英的行为发生在1992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之前,故法院审理本案时应当适用当时的有关规定作为判定依据。1984年8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张华英于1961年在10岁时被过继给舅舅吴学恕并被收为养女后,即与吴学恕一起共同居住生活,吴学恕并供其上学,这一事实已被当地基层组织所承认,对方对此也并无异议,双方仅是对张华英与吴学恕的共同生活时间长短问题存在分歧,故张华英与吴学恕已形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该收养关系自形成收养的事实且共同生活时成立,依法应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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