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为“治理”?学者们和一些社会组织给予了许多说法。下面试举一二。
治理理论研究的代表人物罗茨(R.Rhodes)认为,治理意味着用一种新的方法来统治社会。他从不同角度给治理下了六个方面的不同定义,即:①作为最小国家的管理活动的治理,它指的是国家削减公共开支,以最小的成本取得最大的效益;②作为公司管理的治理,它指的是指导、控制和监督企业运行的组织体制;③作为新公共管理的治理,它指的是将市场的激励机制和私人部门的管理手段引人政府的公共服务;④作为善治的治理,它指的是强调效率、法治、责任的公共服务体系;⑤作为社会一控制体系的治理,它指的是政府与民间、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之间的合作与互动;⑥作为自主组织网络的治理,它指的是建立在信任与互利基础上的社会协调网络。①可以看到,罗茨所理解的治理是建立在多维视角之上的,既包括普遍认同的国家管理活动,也包括作为公共管理范畴的治理活动,甚至在传统意义上作为经济学和法学研究范畴的公司治理也被纳入其视野。
欧洲C.L.梅耶人类进步基金会(FPH)主席皮埃尔·卡蓝墨先生从历史和文化等角度探讨了治理问题,指出关于治理有两个根本性的理念,即:“一是治理是对于关系的管理。我们生活于其中的这个世界相互依存,不断发展,并且我们面对的各种问题彼此关联,因此,我们必须要善于对治理中不同层次、不同参与者和不同理念进行管理。二是在这些关系中,我们更多的是在多样和统一这两者之间寻找一种协调一致的方案,以对非常复杂的关系进行不同的处理,使它们都能够得到发展。”②皮埃尔·卡蓝墨先生强调的是以协同为方向进行治理活动,在协同治理中,达到最大的和谐。
由瑞典前首相卡尔森(Ingvar Carlsson)等28位国际知名人士1992年发起成立的“全球治理委员会”(Commission on G:lobal Governance),于1995年发表题为《我们的地球之家》(Our Global Neighborhood)的行动纲领,在这一产生广泛影响的研究报告中,该委员会阐述了治理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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