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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由请求权基础(签名版随机发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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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JD配书)
此书还可采购24本,持证读者免费借回家
  • 配送范围:
    浙江省内
  • ISBN:
    9787521644449
  • 作      者:
    吴香香
  • 出 版 社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24-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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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请求权基础实务化全新结合】

民事案由与请求权基础全新结合

一本实用的民事案由请求权基础公式书


【法条详细拆解,便捷速查,关联对照】

10章216节涵括逾220项案由、近820项请求权基础/规范基础检视程式

依“合同→物权→人格权→侵权责任→婚姻家庭→继承”的顺序编排

附录《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在所涉案由之后标注书中对应章节


【从诉讼到庭审,专为法律实务打造】

逐一拆解各项请求权基础适用的要件与抗辩

从诉讼策略研判与庭审思路优化视角

将请求权基础方法真正融入专业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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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吴香香

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领域为民法学与私法方法论,尤其关注物权理论、占有理论、法典评注、请求权基础方法与鉴定式案例研习。代表作品有《请求权基础:方法、体系与实例》《请求权基础案例实训》《民法典请求权基础检索手册》《民法典请求权基础手册:简明》《民法典请求权基础手册:进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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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请求权基础方法是近年来广受法律实务界与理论界关注的热门方法,民商法实务领域甚至有“言必称请求权基础”的趋向。本书的主要内容是从民事诉讼的起点“案由”切入,尝试结合民事案由与请求权基础,列出各项案由所涉主张与诉请,及其请求权基础/规范基础检视结构。全书10章216节涵括逾220项案由、近820项请求权基础/规范基础检视程式,旨在打造一本实用的民事案由请求权基础公式书。依据每项案由所涉的诉请,从双方当事人立场分别列明其请求权基础,并区分请求权基础已成立、未消灭、可行使三个阶段逐一拆解各项请求权基础适用的要件与抗辩,从诉讼策略研判与庭审思路优化视角,将请求权基础方法真正融入专业思维,落实到法律实务的工作细节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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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第一章 先合同案由

第一节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4级案由)

主张合同有效

诉请:确认合同有效

规范基础

第136条第1款

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检视框架

(一)合同成立要件

1.要约

2.承诺

3.法定要式/要物要件

4.以要约/承诺以外的其他方式订立合同

(二)合同未成立抗辩

1.意定合同书形式

2.意定书面形式

3.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4.数据电文+确认书

5.格式条款未提示说明

(三)合同生效要件

1.批准手续

2.代理行为的代理权

3.处分行为的处分权

(四)合同未生效抗辩

1.附生效条件

2.附生效期限

(五)合同效力待定抗辩

1.限制行为能力

2.自己代理

3.双方代理

(六)合同无效抗辩

1.无行为能力

2.通谋虚伪

3.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4.违反公序良俗

5.恶意串通

6.代表行为的无效

7.格式条款无效

8.免责条款的无效

9.抗辩排除: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七)合同撤销抗辩

1.因重大误解撤销合同

2.因受欺诈撤销合同

3.因受第三人欺诈撤销合同

4.因受胁迫撤销合同

5.因危难被乘撤销合同

(八)合同已失效抗辩

1.解除条件成就

2.终止期限届满

检视程式

(一)合同成立要件:第483条+合同通则解释3—4

1.要约

(1)具备要约:第472条

①内容具体确定:第470条

②受法律拘束的意思

区别于要约邀请:第473条

通过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服务信息:第491条第2款+电子商务法49.1

(2)要约生效:第474条+第137条

①对话方式:受要约人知道要约内容

②非对话方式:到达受要约人

③非对话数据电文形式:进入受要约人指定的特定系统/未指定系统的受要约人知道或应知数据电文进入系统

④公告方式:公告发布时,第139条

(3)要约撤回抗辩:第475条+第141条

①撤回要约的通知

②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前或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4)要约撤销抗辩:第476条

①撤销要约的表示

②撤销生效:第137条

③反抗辩: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④反抗辩: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已为履行做合理准备

(5)要约失效抗辩:第478条

①要约被拒绝

②承诺期限届满

③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变更(新要约)

2.承诺:第479条

(1)同意要约

①否认事由:承诺对要约的实质变更,第488条第2—3句

②抗辩:非实质变更+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任何变更,第489条

(2)承诺方式

①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通过行为作出:第480条

②针对通过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服务信息选择并提交订单,第491条第2款

(3)承诺期限:第481条

①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

②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

A.对话方式:即时承诺

B.非对话方式:合理期限

③逾期承诺+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第486条但书

④未迟发但迟到的承诺:第487条

抗辩: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承诺

(4)生效:第484条

①通知方式:第137条

A.对话方式:要约人知道承诺内容

B.非对话方式:承诺到达要约人

C.非对话数据电文形式:

进入要约人指定的特定系统/未指定系统的要约人知道或应知数据电文进入系统

②不需要通知+作出承诺行为

(5)承诺撤回抗辩:第485条+第141条

①撤回承诺的通知

②在承诺到达要约人前或同时到达要约人

3.法定要式/要物要件

未采用法定书面形式+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合同成立:第490条第2款

4.以要约/承诺以外的其他方式订立合同:第471条

(二)合同未成立抗辩

1.意定合同书形式:第490条

反抗辩:已签名、盖章或按指印,第490条第1款第1句

反抗辩:当事人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第490条第1款第2句

2.意定书面形式:第469条第2款

反抗辩:当事人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第490条第2款

3.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第469条第3款

4.数据电文+确认书:第491条第1款

5.格式条款未提示说明:第496条第2款,合同通则解释9—10

(三)合同生效要件

1.批准手续:第502条第2款第1句,合同通则解释13

2.代理行为的代理权

(1)抗辩:不适于代理的行为,第161条第2款

(2)代理人为意思表示:第162条

区别于传达

(3)以被代理人名义(显名原则):第162条

隐名代理:第925条

(4)具备代理权:第162条

①法定代理权

②意定代理权:第165条

③职务代理:第170条第1款,合同通则解释21—23

抗辩:超越职权范围的限制+相对人非善意,第170条第2款

④共同代理:第166条,总则解释25

⑤复代理:第169条,总则解释26

⑥抗辩:代理终止,第173—175条

⑦否认:无代理权

(5)无代理权+表见代理:第172条

①有代理权外观

②无代理权

③抗辩:相对人非善意,总则解释28

④抗辩:代理权外观取得不可归因于被代理人

(6)无代理权+追认:第171条第1款

追认的拟制:被代理人履行或接受相对人履行,第503条

否认:拒绝追认,第171条第2款第2句

抗辩:被代理人追认前相对人的撤销,第171条第2款第3—4句

反抗辩:相对人非善意,第171条第4款

3.处分行为的处分权

(1)处分人的处分权:合同通则解释19.2

否认:无处分权

(2)无权处分+追认

(四)合同未生效抗辩

意定生效要件

1.附生效条件:第158条第2句、第159条

2.附生效期限:第160条第2句

(五)合同效力待定抗辩

1.限制行为能力:第145条+电子商务法48.2

(1)反抗辩:纯获利益

(2)反抗辩:与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总则解释5

(3)反抗辩: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

否认:拒绝追认,第145条第2款第2句

再抗辩:追认前相对人撤销,第145条第2款第3—4句

反再抗辩:撤销的相对人非善意

2.自己代理:第168条第1款

反抗辩:被代理人同意或追认

3.双方代理:第168条第2款

反抗辩:被代理人同意或追认

(六)合同无效抗辩

1.无行为能力:第144条+电子商务法48.2

2.通谋虚伪:第146条第1款+合同通则解释14.1、15

3.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第153条第1款+合同通则解释16、18

4.违反公序良俗:第153条第2款+合同通则解释17

5.恶意串通:第154条

6.代表行为的无效:第504条+合同通则解释20、22—23

(1)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订立合同

(2)抗辩:超越权限+相对人恶意

7.格式条款无效:第497条+电子商务法49.2

8.免责条款的无效:第506条

9.抗辩排除: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第505条

(七)合同撤销抗辩

1.因重大误解撤销合同:第147条,总则解释19—20

2.因受欺诈撤销合同:第148条,总则解释21

3.因受第三人欺诈撤销合同:第149条,总则解释21

4.因受胁迫撤销合同:第150条,总则解释22

5.因危难被乘撤销合同:第151条,合同通则解释11

(八)合同已失效抗辩

1.解除条件成就:第158条第3句、第159条

2.终止期限届满:第160条第3句

说 明

1.就合同可撤销的效力状态而言,意思表示瑕疵撤销合同为单独的形成之诉。

2.在原告请求确认合同有效的诉讼中,就合同效力待定的事由而言,代理行为的代理权、处分行为的处分权均为合同生效要件,无代理权、无处分权为否认事由,而非狭义抗辩事由,置于合同生效要件部分检视;限制行为能力则为被告的抗辩事由,置于效力待定抗辩部分检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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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先合同案由   

第 一 节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4级案由)  

第 二 节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4级案由)  

第 三 节 缔约过失责任纠纷

第 四 节 预约合同纠纷

第 五 节 定金合同纠纷

第二章 合同案由

第 一 节 合同纠纷(2级案由)  

第 二 节 买卖合同纠纷

第 三 节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4级案由)   

第 四 节 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纠纷(4级案由)

第 五 节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第 六 节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4级案由)

第 七 节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4级案由)

第 八 节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4级案由)

第 九 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4级案由)

第 十 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4级案由)

第十一节 赠与合同纠纷   

第十二节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4级案由)

第十三节 民间借贷纠纷(4级案由)

第十四节 保证合同纠纷   

第十五节 抵押合同纠纷   

第十六节 质押合同纠纷   

第十七节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4级案由)

第十八节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第十九节 保理合同纠纷   

第二十节 承揽合同纠纷   

第二十一节 加工合同纠纷(4级案由)  

第二十二节 定作合同纠纷(4级案由)  

第二十三节 修理合同纠纷(4级案由)  

第二十四节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4级案由)

第二十五节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4级案由)

第二十六节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4级案由)   

第二十七节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4级案由)

第二十八节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4级案由)   

第二十九节 运输合同纠纷

第三十节 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4级案由)

第三十一节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4级案由)   

第三十二节 水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4级案由)   

第三十三节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4级案由)   

第三十四节 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4级案由)   

第三十五节 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4级案由)   

第三十六节 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4级案由)   

第三十七节 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4级案由)   

第三十八节 联合运输合同纠纷(4级案由)  

第三十九节 多式联运合同纠纷(4级案由)  

第四十节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4级案由)

第四十一节 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4级案由)   

第四十二节 铁路行李运输合同纠纷(4级案由)   

第四十三节 铁路包裹运输合同纠纷(4级案由)   

第四十四节 保管合同纠纷

第四十五节 仓储合同纠纷

第四十六节 委托合同纠纷

第四十七节 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4级案由)

第四十八节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第四十九节 中介合同纠纷

第五十节 借用合同纠纷   

第五十一节 合伙合同纠纷

第五十二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    

第五十三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4级案由)

第五十四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4级案由)

第五十五节 土地经营权入股合同纠纷(4级案由)

第五十六节 土地经营权抵押合同纠纷(4级案由)

第五十七节 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4级案由)

第五十八节 居住权合同纠纷

第五十九节 悬赏广告纠纷

第三章 债的保全案由

第 一 节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第 二 节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第四章 债的移转案由

第 一 节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第 二 节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第 三 节 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  

第 四 节 债务加入纠纷

第 五 节 追偿权纠纷   

第五章 准合同案由   

第 一 节 无因管理纠纷

第 二 节 不当得利纠纷

第六章 物权案由

第 一 节 所有权确认纠纷(4级案由)

第 二 节 用益物权确认纠纷(4级案由)  

第 三 节 担保物权确认纠纷(4级案由)  

第 四 节 返还原物纠纷

第 五 节 排除妨害纠纷

第 六 节 消除危险纠纷

第 七 节 恢复原状纠纷

第 八 节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第 九 节 业主撤销权纠纷   

第 十 节 业主知情权纠纷   

第十一节 遗失物返还纠纷

第十二节 添附物归属纠纷

第十三节 相邻关系纠纷   

第十四节 相邻用水、排水纠纷(4级案由)  

第十五节 相邻通行纠纷(4级案由)

第十六节 相邻土地、建筑物利用关系纠纷(4级案由)

第十七节 相邻通风纠纷(4级案由)

第十八节 相邻采光、日照纠纷(4级案由)  

第十九节 相邻污染侵害纠纷(4级案由)

第二十节 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4级案由)

第二十一节 共有权确认纠纷(4级案由)

第二十二节 共有物分割纠纷(4级案由)

第二十三节 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纠纷(4级案由)   

第二十四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4级案由)

第二十五节 土地经营权纠纷   

第二十六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第二十七节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第二十八节 居住权纠纷   

第二十九节 地役权纠纷   

第三十节 抵押权纠纷

第三十一节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抵押权纠纷(4级案由)   

第三十二节 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纠纷(4级案由)

第三十三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纠纷(4级案由)

第三十四节 土地经营权抵押权纠纷(4级案由)   

第三十五节 动产抵押权纠纷(4级案由)

第三十六节 动产浮动抵押权纠纷(4级案由)

第三十七节 最高额抵押权纠纷(4级案由)

第三十八节 动产质权纠纷(4级案由)  

第三十九节 转质权纠纷(4级案由)

第四十节 最高额质权纠纷(4级案由)  

第四十一节 应收账款质权纠纷(4级案由)  

第四十二节 留置权纠纷   

第四十三节 担保物权纠纷(2级案由)  

第四十四节 申请实现担保物权(非讼程序)  

第四十五节 占有保护纠纷(2级案由)  

第四十六节 占有物返还纠纷   

第四十七节 占有排除妨害纠纷

第四十八节 占有消除危险纠纷

第四十九节 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    

第七章 人格权案由   

第 一 节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非讼程序)  

第 二 节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第 三 节 姓名权纠纷   

第 四 节 名称权纠纷   

第 五 节 肖像权纠纷   

第 六 节 声音保护纠纷

第 七 节 名誉权纠纷   

第 八 节 隐私权纠纷(4级案由)

第 九 节 个人信息保护纠纷(4级案由)  

第 十 节 人身自由权纠纷   

第十一节 一般人格权纠纷

第十二节 人格权纠纷(2级案由)  

第八章 侵权责任案由

第 一 节 侵权责任纠纷(2级案由)  

第 二 节 监护人责任纠纷

第 三 节 用人单位责任纠纷

第 四 节 劳务派遣工作人员侵权责任纠纷  

第 五 节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第 六 节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第 七 节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第 八 节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第 九 节 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责任纠纷(4级案由)

第 十 节 群众性活动组织者责任纠纷(4级案由)

第十一节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第十二节 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

第十三节 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4级案由)

第十四节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4级案由)

第十五节 产品运输者责任纠纷(4级案由)

第十六节 产品仓储者责任纠纷(4级案由)

第十七节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第十八节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第十九节 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责任纠纷(4级案由)

第二十节 医疗产品责任纠纷(4级案由)

第二十一节 环境污染责任纠纷

第二十二节 大气污染责任纠纷(4级案由)  

第二十三节 水污染责任纠纷(4级案由)

第二十四节 土壤污染责任纠纷(4级案由)  

第二十五节 电子废物污染责任纠纷(4级案由)   

第二十六节 固体废物污染责任纠纷(4级案由)   

第二十七节 噪声污染责任纠纷(4级案由)  

第二十八节 光污染责任纠纷(4级案由)

第二十九节 放射性污染责任纠纷(4级案由)

第三十节 民用核设施、核材料损害责任纠纷(4级案由)

第三十一节 民用航空器损害责任纠纷(4级案由)

第三十二节 占有、使用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纠纷(4级案由)

第三十三节 高度危险活动损害责任纠纷(4级案由)

第三十四节 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纠纷(4级案由)   

第三十五节 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纠纷(4级案由)

第三十六节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第三十七节 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纠纷  

第三十八节 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4级案由)

第三十九节 建筑物、构筑物倒塌、塌陷损害责任纠纷(4级案由)   

第四十节 高空抛物、坠物损害责任纠纷(4级案由)   

第四十一节 堆放物倒塌、滚落、滑落损害责任纠纷(4级案由)

第四十二节 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4级案由)   

第四十三节 林木折断、倾倒、果实坠落损害责任纠纷(4级案由)   

第四十四节 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4级案由)

第四十五节 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    

第四十六节 见义勇为人受害责任纠纷    

第四十七节 防卫过当损害责任纠纷

第四十八节 紧急避险损害责任纠纷  

第四十九节 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4级案由)   

第五十节 铁路运输财产损害责任纠纷(4级案由)

第九章 婚姻家庭案由

第 一 节 婚约财产纠纷

第 二 节 婚内夫妻财产分割纠纷  

第 三 节 离婚纠纷

第 四 节 离婚后财产纠纷   

第 五 节 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    

第 六 节 婚姻无效纠纷

第 七 节 撤销婚姻纠纷

第 八 节 夫妻财产约定纠纷

第 九 节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4级案由)  

第 十 节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4级案由)   

第十一节 确认亲子关系纠纷(4级案由)

第十二节 否认亲子关系纠纷(4级案由)

第十三节 抚养费纠纷(4级案由)  

第十四节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4级案由)

第十五节 扶养费纠纷(4级案由)  

第十六节 变更扶养关系纠纷(4级案由)

第十七节 赡养费纠纷(4级案由)  

第十八节 变更赡养关系纠纷(4级案由)

第十九节 确认收养关系纠纷(4级案由)

第二十节 解除收养关系纠纷(4级案由)

第二十一节 监护权纠纷   

第二十二节 监护权特别程序案件(2级案由/非讼程序)

第二十三节 探望权纠纷   

第二十四节 分家析产纠纷

第十章 继承案由

第 一 节 法定继承纠纷

第 二 节 转继承纠纷(4级案由)

第 三 节 代位继承纠纷(4级案由)

第 四 节 遗嘱继承纠纷

第 五 节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第 六 节 遗赠纠纷

第 七 节 遗赠扶养协议纠纷

第 八 节 遗产管理纠纷

附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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