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此是否仍以杨黑蛋儿为首犯,呈请刑部覆审时,刑部指出“伙窃成案,总以造意者为首,余人为从,即使从犯匿赃,首犯所分之赃转少于从犯,亦仍科首犯以为首之罪”。从而确立了偷盗案中,从犯不以分赃之多少而是以总盗赃之多少处罚,更为重要的是还确立了首从犯在伙盗行为中认定的原则是以是否首谋而定,而不以分赃多少而定。此案成为判例,被后来案件所遵循,如嘉庆二十年奉天高三纠合车三、姜六行窃,得赃银一百四十一两,其中高三与姜六隐匿银一百二十两,车三不知情,仍将车三依窃赃满贯为从判拟流;道光二年安徽卢魁纠同牛文玉、卢小妮孜行窃,得赃银二百两,卢小妮孜与卢魁隐匿银两一百五十两,牛文玉并不知情,将牛文玉仍照行窃赃满贯为从拟流;道光三年安徽应四十纠合李连、张麻孜等行窃,得赃银一百九十九两,应四十与张麻孜私藏银一百五十两,李连并不知情,李连仍依窃赃满贯为从拟流;道光五年陕西张见才纠合曹喜等行窃,伙犯曹喜隐匿一百一十两,首犯张见才并不知情,张见才仍依盗赃满一百二十两以上拟绞监候。通过先例明确相关法律中含义使法律适用更加明确。
(四)确定冲突法的适用
清代先例创制中有的是某一案件出现后,可以适用两个以上法律,而在适用时出现量刑要么太重要么太轻的情况,为此把此案作为先例,作出一种新判决,创立适用此类案件的新量刑原则。最先判决的案件成为先例,被后来案件遵循适用。乾隆四十八年直隶总督审理张魏氏拒奸殴伤魏贤生案,在法律适用时出现问题。此案中张魏氏先与魏贤生通奸,后被本夫张认宗看出,张魏氏立誓不再通奸,但后来魏贤生在张魏氏丈夫外出时复往逼奸,被张魏氏殴死。案件发生后,出现若按未经失节之妇杀死图奸之人勿论处理太轻,按罪人拒捕而擅杀律拟绞太重的两难情形。于是刑部提出对张魏氏采用擅杀罪人罪量减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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