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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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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日本有价证券无纸化法理:以国债、公司债、股份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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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301182901
  • 作      者:
    崔香梅著
  • 出 版 社 :
    北京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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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崔香梅女,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讲师。1989年毕业于沈阳工业大学管理工程系。l997年-2006留学日本,在横滨国立大学取得法学硕士学位,立命馆大学取得法学博士学位。2006年10月回国后,主要从事公司法、证券法、商法总论、有价证券无纸化相关法律问题的教学与研究工作。曾在日本《立命馆法学》、国内《法学》等杂志上发表论文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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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有价证券的无纸化,改变了传统的证券发行、交易方式,在法律上形成了非常复杂的法律关系网,由此而来的法律问题成为各国面临的共同课题。《日本有价证券无纸化法理--以国债、公司债、股份为中心》通过历史性研究,介绍了日本有价证券的登录制度、有价证券交易阶段的证券不动化以及有价证券发行阶段的全面无纸化的历史变迁,并对各阶段有关有价证券的立法作了研究,分析了证券市场与金融市场的变化对无纸化制度的影响,进而揭示了有价证券无纸化制度的本质。借鉴这些立法和实践经验,?助于完善我国的证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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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其次,根据《公司债等登记法》第4条第2款规定,对已发行了公司债券的公司债进行登记时,登记机关要收回已发行的债券。公司债的债权人请求对已经发行债券的未登记公司债进行登记时,在请求书上附上债券以及已经到了支付期限的利息券,并提交给登记机关(《公司债登令》第36条第1款)。登记机关登记时,将提交的债券和利息券交给发行公司(《公司债登则》第5条)。<br>    (二)登记公司债的权利转移、担保权的设定以及信托的对抗要件<br>    已登记的公司债不得发行债券,所以公司债的转移无法通过交付债券完成。在这里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是,是否应当禁止处分不发行公司债券的登记公司债。公司债等登记制度制定的目的是提高资金的长期储蓄能力和促进公司债的社会购买力。从这个意义上讲,可以规定登记公司债如果不注销登记,则不允许处分。<br>    但是,由于涉及彻底剥夺收回投资的可能性问题,公司债等登记制度没有彻底剥夺不通过公司债券进行的登记公司债的处分权利,而是结合登记制度的特征,登记公司债的处分以公司债登记簿的登记为对抗要件。当登记公司债权利转移、担保权设定或作为信托财产时,只要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即可。但是,要对抗发行公司或其他第三者,需要进行相应的登记(《公司债等登记法》第5条)。公司债登记簿的登记取代实物债券发挥着重要的作用。<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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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导论<br>第一章 国债和公司债等登记制度的诞生<br>第一节 国债登记制度的创立<br>第二节 公司债等登记制度的创立<br>第三节 本章小结<br>第二章 不持有股票制度的诞生<br>第一节 概述<br>第二节 不持有股票制度的创设背景<br>第三节 不持有股票制度的构造<br>第四节 无纸化的方法<br>第五节 不持有股票制度的历史变迁<br>第六节 本章小结<br>第三章 以证券的实物存在为前提?账簿划拨制度<br>第一节 有价证券账簿划拨结算制度的实施<br>第二节 国债账簿划拨结算制度的诞生<br>第三节 《股票等保管及账簿划拨法》的诞生<br>第四节 本章小结<br>第四章 证券发行阶段的完全无纸化<br>第一节 背景<br>第二节 《公司债、股份等账簿划拨法》中的无纸化方法<br>第三节 非公开公司的不发行股票制度<br>第四节 本章小结<br>第五章 分析研讨第一节 有价证券无纸化法理与有价证券 无纸化概念之间的关系<br>第二节 有价证券无纸化法理的特征<br>第三节 证券市场和金融市场的影响<br>第四节 本章小结<br>附录<br>日本有价证券无纸化立法考察<br>我国股票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缺失与完善<br>日本善意取得概念的新发展及其借鉴——以实物股票向无纸化发行演变中的善意取得概念为视角<br>账簿划拨制度下的多层构造图<br>参考文献<br>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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